2019年2月22日上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正的枪声,依法处决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强奸杀害24岁女孩的谢某。

2018年2月21日10时40分左右,犯罪分子王某来到八一市临河区八一乡,在香河家南门附近等出租车换车。同时,受害者谢某想在香河家门口坐公交车。王长谦让谢某乘三轮出租车回家,因为他在回家的路上接了手机,而且出租车的费用更低。当王先生骑着谢某到临河区污水处理厂北边时,他有了强奸的念头。他停车,用绳子和毛巾绑住谢某的手脚,堵住了他的嘴。他把谢某带到临河区曙光乡晨光四社租来的房间里,多次强奸谢某。当天21点左右,他用胶带纸封住谢的嘴,用布条遮住谢的眼睛和脸,用绳子绑住谢的手脚,开车到临河区污水处理厂东北侧的污水排放桥,把谢开进污水排放系统,让她溺水身亡。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复核。调查发现,被告王长扁无视伦理道德,良心和人性遭到破坏。然而,由于私欲,他把受害人绑架到了自己的租房里,并多次强奸了她。后来,他担心犯罪行为会揭露就杀死受害者。他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和故意杀人。他因几项罪行被判处死刑,并批准了死刑。他被剥夺了终身政治权利。

王昌益的犯罪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不仅使受害者家属得到了慰藉,司法得以伸张,而且向社会揭示了法律虽然漫长和缓慢,但是罪犯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