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争点

对于职工患精神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患精神病职工如果处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满,可按《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患精神病职工的劳动合同,要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劳动者在入职之前即患有精神病的,即便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诉指引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患精神病的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是精神病患者却隐瞒了实情,有欺诈的故意;二是精神病患者已经治愈或者病情很轻并得到有效控制,到用人单位后复发的,或者该劳动者本来没有患上精神病,到用人单位工作以后因某种原因患上了精神病。

《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患精神病的劳动者隐瞒实情的,已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仅可以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从而消灭劳动关系。

如果患精神病的劳动者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才表现出精神病的,用人单位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应区分具体情况:

(1)如果该患精神病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如果该患精神病的劳动者是在医疗期内,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对精神病患者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满后,患精神病的劳动者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 3 个月至 6 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该劳动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该患精神病的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随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