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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公安局户政科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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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出生入户

一、办事流程

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由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即办理。

二、申办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说明);

4.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父母其中一方为少数民族的需父母双方到场填写民族成份确认书。

三、收费标准

免费

四、办结时限

受理当天办结

02

申领、换领、丢失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或身份证(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不再提供居民户口簿);

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免费,期满换领工本费20元/证,损坏丢失补领工本费40元/证。

15个工作日

03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办理可实现“立等可取”(必须办理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之后未下证期间)。

二、收费标准

10元每证

三、办结时限

立等可取

04

收养户口登记

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由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报县局户政科审批后落户。

1.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对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的非亲生子女落户,必须报请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免费

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

需要调查核实的,10个工作日内;

情况复杂的,适当延长。

05

姓名变更

一、办事条件

1.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理由正当的,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办理。

2.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名字差错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查实后及时予以更改。

二、办事流程

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由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

三、申报材料

1.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名字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①本人申请及户口页、身份证复印件;

②填写姓名变更业务告诫书。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名字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①监护人填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申请书》;

②本人的户口页;

③核查监护人户口页。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06

出生日期变更

一、申办条件

公民的出生日期是不可变更的。对因公民申报错误或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出生日期错误的,公安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及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

2.原始户籍依据包括: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民警调查报告;

4.7天公示的《公示》和《公示结果》。

二、收费标准

免费

三、办结时限

07

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应当在一个月内,有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1.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

2.非正常死亡的,应当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免费

受理当天办结

08

户籍迁入规定

一、对有自购房、合法自建房的,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正式购房发票、交(贷)款票据和购房协议);

3.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5.父母或子女随迁需要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6.对于房产证为父母姓名实际由子女居住的,子女要求迁入的,在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由父母签字并同意其落户的书面证明。

二、借住房屋的,提供如下材料:

1.借住亲属住房的: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拟迁入户的户口簿(由户主提供给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④借住协议;

⑤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⑥父母或子女随迁需要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如房主不同意落户,可落户在社区公共地址。

2.借住单位房屋的,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③单位出具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的证明;

④与单位签订的借住协议;

⑥父母或子女随迁需要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如无集体户口可以落户,可落户在社区公共地址。

三、对拟在租住地址落户的,提供如下材料:

2.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租赁协议;

4.房主户口簿(由户主提供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5.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四、对夫妻投靠的,提供如下材料:

2.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五、父母与子女互相投靠,提供如下材料:

3.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结婚证,父母离异的还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此项只针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六、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09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如下材料:

  1. 政策外婚生子女落户:①《出生医学证明》;②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 非婚生子女落户:①《出生医学证明》;②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非婚生育、抚养权归属个人书面说明。

  3. 随父亲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要求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如下材料:

  1. 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

  2. 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抚养权归属个人书面说明;

  3. 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派出所参照第一款之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如下材料:

  1. 补办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

  2.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

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在履行DNA信息对比、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期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如下材料:

  1. 有原始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 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及整户信息、民警调查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提供如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在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 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重新出现的,提供如下材料:

  1.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2. 原户口注销地户口注销证明。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比对核实后,凭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八、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1. 大中专毕业迁出的户口迁移证:落户时仍在3年择业期内,公安派出所可直接办理落户;超过3年择业期的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后办理落户。

  2. 对居民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超期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凭本人申请和第三联准迁证办理补领户口迁移证。

九、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如下材料:

  1. 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产生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收集材料调查核实后,按复杂疑难户口申报,经县、市级公安机关会商,核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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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户政科:(0317)5256356 5256358

转自南皮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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