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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公安局户政科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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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出生入户
一、办事流程
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由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即办理。
二、申办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说明);
4.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父母其中一方为少数民族的需父母双方到场填写民族成份确认书。
三、收费标准
免费
四、办结时限
受理当天办结
02
申领、换领、丢失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或身份证(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不再提供居民户口簿);
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免费,期满换领工本费20元/证,损坏丢失补领工本费40元/证。
15个工作日
03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办理可实现“立等可取”(必须办理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之后未下证期间)。
二、收费标准
10元每证
三、办结时限
立等可取
04
收养户口登记
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由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报县局户政科审批后落户。
1.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对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的非亲生子女落户,必须报请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免费
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
需要调查核实的,10个工作日内;
情况复杂的,适当延长。
05
姓名变更
一、办事条件
1.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理由正当的,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办理。
2.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名字差错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查实后及时予以更改。
二、办事流程
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由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
三、申报材料
1.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名字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①本人申请及户口页、身份证复印件;
②填写姓名变更业务告诫书。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名字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①监护人填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申请书》;
②本人的户口页;
③核查监护人户口页。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06
出生日期变更
一、申办条件
公民的出生日期是不可变更的。对因公民申报错误或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出生日期错误的,公安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及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
2.原始户籍依据包括: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民警调查报告;
4.7天公示的《公示》和《公示结果》。
二、收费标准
免费
三、办结时限
07
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应当在一个月内,有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1.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
2.非正常死亡的,应当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免费
受理当天办结
08
户籍迁入规定
一、对有自购房、合法自建房的,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正式购房发票、交(贷)款票据和购房协议);
3.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5.父母或子女随迁需要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6.对于房产证为父母姓名实际由子女居住的,子女要求迁入的,在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由父母签字并同意其落户的书面证明。
二、借住房屋的,提供如下材料:
1.借住亲属住房的: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拟迁入户的户口簿(由户主提供给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④借住协议;
⑤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⑥父母或子女随迁需要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如房主不同意落户,可落户在社区公共地址。
2.借住单位房屋的,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③单位出具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的证明;
④与单位签订的借住协议;
⑥父母或子女随迁需要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如无集体户口可以落户,可落户在社区公共地址。
三、对拟在租住地址落户的,提供如下材料:
2.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租赁协议;
4.房主户口簿(由户主提供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5.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四、对夫妻投靠的,提供如下材料:
2.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五、父母与子女互相投靠,提供如下材料:
3.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结婚证,父母离异的还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此项只针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六、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09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如下材料:
政策外婚生子女落户:①《出生医学证明》;②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非婚生子女落户:①《出生医学证明》;②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非婚生育、抚养权归属个人书面说明。
随父亲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要求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如下材料:
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
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抚养权归属个人书面说明;
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派出所参照第一款之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如下材料:
补办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
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在履行DNA信息对比、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期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如下材料:
有原始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及整户信息、民警调查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提供如下材料:
凭本人书面申请,在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重新出现的,提供如下材料: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原户口注销地户口注销证明。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比对核实后,凭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八、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大中专毕业迁出的户口迁移证:落户时仍在3年择业期内,公安派出所可直接办理落户;超过3年择业期的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后办理落户。
对居民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超期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凭本人申请和第三联准迁证办理补领户口迁移证。
九、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如下材料:
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产生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收集材料调查核实后,按复杂疑难户口申报,经县、市级公安机关会商,核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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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户政科:(0317)5256356 5256358
转自南皮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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