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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辩要旨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康浩所在本案二审前接受陈某、梁某的委托,发现本案在上诉资格、款项属性、股东和企业是否人格混同上存在较大争议。

本所经过多次团队会议,并综合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全面的应诉方案,最后直接在程序上驳倒对方,使得客户在短时间内得到理想诉讼成果。

案号

一审:(2016)粤13民初字第296、297号

二审:(2017)粤民终字第3088、3089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梁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B公司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原可以原告方陈某、梁某胜诉结案并进入执行阶段,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文末赋予王某上诉权,使得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最终,二审法院以“上诉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享有上诉权”为由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一审判决分析

第三人,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法语境下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者区别在于是否对案件争议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王某为被告借款人A公司的股东,对双方争议标的即借贷合同关系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判决((2016)粤13民初字第297号)也未判决王某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中王某依法并不享有上诉权。

笔者以为,判决书作为最具权威性、专业性的释法媒介,本应明确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即有独三或无独三,并结合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明确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以避免给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产生指引上的偏差,无谓地将案件推入二审阶段,耗费司法资源,并导致涉案当事人的额外诉讼成本投入。

二审判决分析

(二审判决原文)

从上述内容看,有如下两点值得关注:

(一) 二审判决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由此可归纳出,有权提出上诉的第三人必须满足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2. 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综上,本案王某并无上诉权。

(二) 关于本案判决的生效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与二审裁判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假设一审法院明确王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享有上诉权,并且其他当事人也不提起上诉。如此情况下,一审判决经过法定15天的上诉期后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然,回观本案,王某虽然被二审法院认定不具有上诉权,但二审立案阶段受理了王某的上诉请求,并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并有了相应的二审裁判文书,故文书生效时间应以二审为准,即二审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编辑:han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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