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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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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全国政协常委周汉民的第17个“两会时间”。

周汉民

1957年4月生,浙江宁波人,曾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副局长,上海世博会执行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委主委,市政协副主席,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主任。

2月27日,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带着他的7份提案,2份书面发言材料,从上海抵达北京,开启了他的第17个“两会时间”。

作为一名老委员,他对自己的提案要求是,不简单地就一事一地谈观感,而是围绕国家的热点、焦点和难点建言献策。连续两年,周汉民的提案都与互联网隐私有关,“因为大数据时代来了,从源头加强数据管理显得极为重要。”

不久前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92亿,较2017年底提升3.8%。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数据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或许是这场数据革命来得过于猛烈,当下数据泄露事件频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

个人信息在网上‘裸奔’怎么办?去年两会,周汉民提出了一个技术性的想法:使用隐身份技术去除数据流通中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从而实现隐私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平衡。今年周汉民进一步呼吁规范大数据法律属性,完善监管迫在眉睫。

我的消费偏好属于个人隐私吗?

南都:你今年带来的7份提案,有关于遏制大数据泄露事件频发的建议,也提及互联网隐私亟需立法规范,都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

周汉民:现在我国的网民规模已经接近9亿人,中国在信息技术革命中领世界之先,比如今年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就用上了5G直播。我们到了一个什么时代?大数据,而个人信息正是大数据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当然不是说所有的信息都是隐私信息,但信息中一定有许多隐私信息,对吗?所以我去年提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需要在它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运用隐身份技术。今年之所以再提案是因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还变得更严重。你的个人信息就在网络裸奔。想搜索、想利用你信息的手段和机构无处不在,那怎么行?

南都:在你看来,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周汉民:最近在看到我的提案后,有一位法学家同道马上呼应,说她在地方人大也提出相关的立法案,说明我的关注是必要的。这次我写了两个提案,其背景一是大数据时代真正来临了,我们才有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二是数据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既然如此从源头加强对数据管理就显得极为关键和重要,而且现象表明问题频发,数据大规模泄露已经成为常态。人们今天最大的隐忧就是,如何防止让我们的个人信息在信息高速路上裸奔?

在法律上明确个人信息的属性

南都:要解决这个隐忧,首先需要厘清什么问题?

周汉民:举个例子,你在网上订购某些商品,你只要同类商品订购过两次以上,你的这些信息就可能被标签化。然后就在你进行第三次订购的时候,(平台)向你发送同类的产品。谁发送的?一定有后台,网络公司在进行操作。这样好吗?很好,可以便于人们的生活。但是有问题吗?当然有。你用的信息是我的个人信息吗?我个人对某些物品的偏好属不属于可以被隐匿的信息?所以我认为首先需要明确信息的性质。

南都:那么个人数据的边界范围该如何区分?这种区分是否有难度?

周汉民:2017年12月8日,习总书记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学习时谈到,要加强政策、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要加大对技术专利、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及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力度。

这段话也是我提案的指导思想。信息有不同性质,我们要保护的一定是有价值的东西,在法律上我们归为财产,而财产又分为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两种。我认为法律也需要对信息进行这样的归类。

对于大数据法律属性的问题,学界已多有研究,各国立法也已有多种尝试。如美国1999年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将计算机信息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我国《民法总则》通过“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将大数据定性为财产,但究竟是无形之物还是精神财产(知识产权)至今尚未明确。

我在提案中写道,应通过立法确认大数据属于无形之物,即承认其财产法律属性,从而更好推动创新创业和保护产权。

南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究竟是定位成财产权还是人格权,外界有争论。民法典草案里是当作隐私权的一部分来看的,你怎么看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如果定为财产权,怎么保护最为敏感的隐私信息?

周汉民:关于个人信息的属性,中国的法学界和世界一些主要法系的专家,其实都集中在权利属性的两个归属讨论,一个认为是典型的人格权,关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一种认为是典型的财产权,关于无形资产的保护。我认为这种讨论十分有必要,尤其是在首部民法典即将通过之际,这样的讨论可以凝聚法学界的智慧,反映现实社会的需要。

我认为仅仅作为人格权保护似乎不够,仅仅归于财产权保护似乎过于宽泛,因为财产权在这儿,我们把个人信息全归于无形资权,所以我想中国的法学界应该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之间进行综合,而不是择一而行。在欧盟相关条例里,把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并赋予人格和财产的共同属性,我认为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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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周汉民接受南都采访。

立法未出台前需完善现行立法保护信息

南都:现在数据泄露事件频发,在明确数据属性的基础上,立法和监管方面又该怎么做?

周汉民:一定要采取立法解决。我在提案中提到,数据泄露呈现多发态势的原因在于大数据基础法律属性的不明与数据交易监管空白。我提了若干建议,合在一处就是在综合性立法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应该先完善现行法律。我们正在制定民法典,预计在明年制定完成。我希望在财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章节中,把网络财产权明确,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讲清楚。

南都:我们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有一种声音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比较完善了,重点是执行难,你怎么看?

周汉民:如果完善了就很难再提相关问题,现在提出要求进一步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恰恰是说明法律不够完善的地方。我们有规则,但是规则过于原则,过于抽象,最后难以执行,我们有些立法一直都有这个倾向。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现在惩治力度过小,也就是违法成本太低,还有就是全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过弱。这三个问题非常明显。

在提案中,我提到明确相关数据保护执法机构,以此监督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部过程,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市场的正常发展。

建议引入可选择遗忘权

南都:刚才你提到,我们在网上搜索一样东西,打开另一个网站即出现相似的内容,越来越懂你的精准推送,有时让人感到隐私担忧,你怎么看这个现象?

周汉民:从中你会发现我们用户主体自主选择权是缺乏的,你不要推送也会被推送。不过我们现在看到很多小的视频,一点开询问能不能获取你的头像等信息,如果你不同意就不给你推送,这就是一种改良,就是多了彼此的选择权。

你要无偿享受我的服务,那你也请接受我对你个人信息的了解。如果你放弃选择,那么我从表面上了解不到你的个人信息。我认为信息时代,我们信息的提供者,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监督者要做到相互监督,达成必要的平衡。

南都:具体到用户,个人对信息应该有怎样的控制权?

周汉民:去年5月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式出台。最重要的贡献是新设了一个概念叫个人数据保护权。这一部法律我以为特别重要,它赋予个人信息主体以更为广泛的权利,强化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加重数据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扩大数据监管机构的权利,赋予它明确的处罚权限。我个人认为,这一部法不敢说‘一花引来万花开’,但正在被很多国家和地区借鉴。

个人信息主体的控制权应包括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修改或删除等权利。控制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既可以保证个人信息的收集获得信息主体的授权,也可以更全面地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南都:在你关于遏制大数据泄露频发的一个建议是引入可选择遗忘权,具体怎么操作?

周汉民:我认为可以在网站/客户端与用户之间的合同条款中增加一条,即“在用户保留所有浏览痕迹的情况下,因发生网络攻击而造成用户损失的,网站/客户端承担一定损失比例如60%比例”。同时,在用户注册和每次登录时增加“是否保存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及“是否保留本次所有浏览痕迹”选项,若用户勾选“否”,则在用户退出网页/客户端时所有相关浏览信息数据将被彻底删除(或在两天内彻底删除)。若发生数据被盗,网站承担全部责任;若用户勾选“是”,发生被盗则网站承担一定责任,如60%责任。

也就是说,用户要对自己的数据在网上停留多久负责任,如果你选择个人数据在网上永久停留,上网浏览记录未选择及时清除,那么如果发生数据泄露,你也该承担一定责任。

出品:南都采编指挥中心

统筹:南都人物新闻工作室

采写:南方报业全媒体记者、南都记者 李玲

摄影:南方报业全媒体记者、南都记者 黎湛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