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公众号——湟中法院

近日,湟中法院多巴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案外人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处以1000元罚款。

2019年1月16日,湟中法院多巴法庭受理原告仲某诉被告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多巴法庭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审理此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案外人赵某无视法庭纪律,与被告之子钟某大打出手,钟某被法庭劝止,但是赵某仍然不听法官制止,哄闹气氛愈演愈烈,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工作人员中止案件的调解,并在法警的协助下劝导赵某离开法庭。

事发后,主审法官及时报告院领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经院领导批准对赵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平时要加强法律学习,深刻认识到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性质和严重后果,如果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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