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知情人士反映,称郸城县丹成大道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招标中,业主单位涉嫌和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暗箱操作招投标,致使投标企业弄虚作假,导致投标并中标公司的建造师有在建项目,这严重的违反了《招投标法》和业主单位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2018年11月9日,郸城县城市建设办公室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等权威机构,发布了郸城县丹成大道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工程划分共计2个标段,1个监理;招标代理机构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郸城县城市建设办公室在招标文件上对其中投标人项目经理要求为: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专业贰级或以上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省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项目。
2018年11月26日,经过评标委员专家的评审,郸城县城市建设办公室公布了中标结果,中标项目公示期为公示公布之日起3日内。据知情人士介绍,郸城县城市建设办公室作为这次项目招标的业主,没有尽职尽责履行监管责任,评审专家也没认真审核,导致这次中标的公司项目经理存在有在建项目,业主单位涉嫌存在“不作为”现象。
以下为知情人提供的中标企业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
该项目第一标段为河南泰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经理柴小超,注册号:豫00585492,中标金额为 20740.946516元,工期180天。资料显示:项目经理柴小超在同一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在鹿邑县上德路(志元大道-博德西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第一标段中标,中标金额:26758217.28元,注册号: 豫00585492 ,工期90日历天。中标时项目经理属于有在建项目的情况。
业内人士称,现在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很多,这些企业为了接到工程项目,一是借用施工企业的资质来投标。二是通过关系中标,中标后自己并不直接施工,而是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从中间牟利,像这样项目经理有在建的情况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26条的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21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文章纠错qq1195003920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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