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汤斋主人 来源:汤斋

这几天跟一些朋友聊了聊赵宇案,推敲了一下案件中的细节,这些朋友中包括一些法学专业的,有趣的是,他们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这个观点同样也是让我信服的一种结论。

下面我把整理出来的这个观点贴出来,给大家看一下:

1.赵某见到李某对邹某进行伤害行为,选择上前拉拽李某,致使其摔倒在地,这一系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赵某选择起身离开时,李某进行言语挑衅,赵某于是又反身回去给了李某一脚。

问题在于,在赵某选择起身离开时,其防卫行为与目的已经结束,何况李某此时倒在地上,已经失去了实际反抗能力。

此时,因李某言语挑衅而又回去踢一脚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了,而是可以视为互殴性质。

3.因此,应当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是鉴于其一开始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且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所以应该选择酌定不起诉。

4.最高检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最高检阐述的逻辑中,没有考虑到李某在倒地后已失去了反抗能力,故正当防卫本身已经停止了。

5.综上,这个案件中,福州检察院的结论是更加正确的。

6.按照我认识的一位法学领域的人的话来说,现在最高检将防卫过当,改定为正当防卫,实际上已明显与法学教材中对这类案件的看法相违背。

7.最高检目前的行为,会使得对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判定思路,造成混乱。

换句话说,相关领域人士在头疼怎么把最高检的这个结论“圆”回来……

8.最高检的这个结论出来以后,会使得基层在未来面对类似情况时,束手束脚,无所适从。

也就是说,这个特例现在一开,就是后患无穷。

9.这也是为什么我说,赵宇案是公检法机关对舆论中极端情绪又一次做了妥协和退让。

原本一个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但考虑到见义勇为性质等原因,而酌情不起诉”的案子,最后硬生生被舆论扭成了“正当防卫,不应起诉”。

10.现在最愁的,一个是法学领域的人,一个是基层公检法机关。

法学领域的人,在发愁如何应对最高检此次行为和平时理论不一致的问题,在发愁以后该如何给法学生们讲解“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

基层公检法机关,在发愁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到底该怎么做才算对,他们已经感到无所适从了。

11.整个事情中,最无辜的是福州的地方检察院。

以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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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年于欢案的时候,我就说过关于舆论对于正常法律程序的不正常影响,现在我依然在强调这一点。

是苦口婆心,也是杯水车薪。

我为什么非得“不合时宜”的,说些似乎杞人忧天的话?

因为从于欢案到现在的赵宇案,都是一次次正常司法程序对部分极端舆论情绪的妥协。

如果说于欢案形成的一种极端舆论气氛,是“杀人无罪,报仇有理”。

那么赵宇案形成的那种偏激舆论气氛,则是“法律应当对人的失控行为,选择无限度的纵容”。

很多人似乎都忘了我们为什么选择要一套完成的法律机关,来代替我们进行评判。

因为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对于一个和平稳定的环境更加重要。

程序当然不可能永远都不出问题,就像电脑系统一直会出BUG一样。

但这不是因噎废食的理由,更不是为了追求一时的结果,而放弃长治久安的借口。

很多人没有去想一想,为什么人类社会的发展,会诞生出法律和法制。

这是用人命换来的经验,是人命换来的啊!

结果正义比程序正义唯一的,且可能会更重要的时候,是乱世,是人命贱如草的年代。

法律是不仅是道德的底线,还是保证人类理性与理智的底线。

法制崩溃和失能后,人就又回到原始社会了。

特别是,当法律一次次对人的情绪退让和妥协,那就总会有法律再也无法满足人对自己宽纵的那一天。

到那个时候,已成空壳的法律就会像一块破抹布,被人随意丢弃。

再往后的情况,我就不说了,反正你们都知道会怎么样。

正当防卫很好,给受害者留有过激的余地也没错,但这不是无限度的。

有的人实在听不懂,听不进去,那就算了。

时间会证明我是过虑,还是人的失控行为极其可怕。

为什么要“慎刑、慎杀、慎抓”?

因为生命之沉重,你承担不起。

试想一下,如果“呼格案”发生在今天,又被媒体进行“断章取义”式的报道,煽动起舆论上的极端情绪,最后会怎么样?

血的教训就摆在那里,只是没人愿意正眼瞧上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