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职场女性的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对于女职工来说,入职经常会被问及是否有对象,会不会结婚,有无生育计划等个人隐私问题。
分享一个案例:
2017年10月16日,吴女士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文案工作。2018年4月12日至4月22日,她请了十天婚假,并手写了请假条交公司。4月17日,吴女士收到了同事发来的微信,称公司以旷工为由要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4月21日,吴女士经医院诊断发现怀孕。2018年4月底,吴女士向劳动纠纷调解部门申请调解,并将怀孕一事告知了公司。经调解,双方于5月4日达成一致:吴女士继续上班。
吴女士表示,确诊怀孕后自己曾感冒,加上来回奔波孩子情况不稳定,医院告知其需要休养一个月。但公司要求其提供此前未上班属于病假的相关证明。
2018年5月5日,吴女士请假去产检。5月8日,她收到了公司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吴女士认为,公司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6144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35000元。
被告公司在一审中表示,2018年4月12日吴女士没上班,但公司并没有收到其请假手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其他员工后得知,吴女士说要请婚假。此后吴女士休病假,也没有提供前期的病假证明,已构成旷工,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不同意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婚假是职工的法定待遇。被告公司的员工对于原告请婚假一事是知晓的,其法定代表人在吴女士休假期间,从未对其婚假提出过异议,故现再主张吴女士4月12日至4月22旷工缺乏事实依据。4月23日至5月8日,医院开具了病情证明单建议吴女士休假,故上述期间吴女士不存在旷工。
据此,一审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吴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工资差额1691.95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该公司在上诉状中表示,“应聘的时候她承诺没有男友,几年内不会谈婚论嫁,而现在工作半年就结婚怀孕,有违诚信。”该公司提出,在应聘阶段,公司即发现吴女士的年龄处于婚嫁阶段,为规避“风险”,本没有打算录用,但吴女士保证“连男朋友都没有,几年内不会谈婚论嫁”,公司这才留用。
然而,工作才不到半年,吴女士就结婚并且怀孕了,该公司认为,吴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收到上诉状后,上海二中院的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该公司,针对公司的想法进行了法律释明。
法官表示,建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系指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等。个人婚育情况属个人隐私不在必须告知的范畴,除非特殊行业。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规定招聘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该公司的上述理由显然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随意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行为更是不可取的。
经过详细的释法之后,该公司表示愿意服从一审判决,撤回了其上诉请求。
更有甚者,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其签订“不怀孕承诺书”!!!(现在有代表提议降低结婚年龄鼓励生育,然而提高生育率和降低年龄关系大吗??工作影响了怀孕才是正解啊!)
继续分享一个案例:
王女士在入职前,公司要求她签下“不怀孕承诺书”,三年内若是怀孕自动辞职且不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赔偿。
王女士签署承诺书后就职公司财务管理岗位,月薪15000元。入职后,王女士参加了公司的岗位培训,学习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考试,并在员工手册上予以签字确认。
入职第二年,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且感觉不适,连续向企业请假5次,每次3天。公司在王女士第5次请假时发现其系怀孕请假,于是决定按之前的承诺书要求王女士自动离职。王女士不同意自动离职,赌气连续10日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上岗。
最终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的考勤规定“不经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上岗,视为旷工。无故旷工超过5日的,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向小王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小王认为其系怀孕职工,无论其存在任何过错,公司均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承诺书究竟有没有效?
王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对这个案例作简要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若本案中公司以王女士怀孕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则系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中王女士虽然在孕期,但在无任何书面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自动离岗10天,按照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考勤制度,王女士的行为已系旷工且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只要员工手册中的公司规章制度程序内容合法,在王女士已培训知晓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以旷工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从上述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尤其怀孕女职工是有特殊保护的。
作为企业应当尊重关爱女职工,不能在招聘女职工过程中提出不结婚、不怀孕等违法要求,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怀孕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女职工在就职过程中也要尊重理解企业,不能以怀孕为由无视法律及企业合法的规章制度任意妄为,否则企业也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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