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半江瑟瑟半江红
吴文妹是一位农村妇女,长得有点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性格也像。
3月11日下午3点,民警杜某斌接到值班民警黄某焰的电话,说城西街道下洋村村民施维燕被人殴打致伤,报警要求处理。
杜某斌就跟派出所的副教导员林某清、驾驶员程某杰一起,驾车赶往下洋村处警。
经过民警的调查走访,证实是这个村的村民施桂林殴打了妇女施维燕,并把施维燕伤得不轻。杜某斌等民警就实施了对施桂林的抓捕,但是,没有抓到施桂林。
受伤的施维燕被送到了县人民医院治疗。当天晚上八点半,施维燕胞兄施维意(吴文妹的丈夫)在县人民医院接到朋友黄铤的电话,得知施桂林在外面扬言,要报复和杀害他的全家,施维意很紧张,马上就向城西派出所报了警,要求处理。
晚上8点28分,值班民警陈某英将警情电话告知了当晚备勤的杜某斌,并要求他出警。
杜某斌没动。既没有组织人员赶过去处置,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到了晚上9点20分,施桂林真的持木棍闯入了吴文妹家中,将吴文妹殴打成了重伤,又猛击吴文妹的女儿施鹰头部,导致女孩死亡。
接着,施桂林无情地放火烧毁了施维燕和吴文妹等人共有的房屋。晚上9点52分,施维意得知自己家发生了火灾,再次向城西派出所报警。10点,黄某焰打电话通知杜某斌出警。杜某斌接警后这才组织人员赶往下洋村,维持现场秩序。
悲剧的发生就这样不出意料。晚上8点28分,值班民警陈某英告知杜某斌警情让他出警,杜某斌拖延未动。一个小时后的9点20分,施桂林持木棍闯入了吴文妹家中致伤吴文妹、致死吴文妹的女儿。
杜某斌因为延迟出警造成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被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杜某斌延迟出警被判二缓三”这事儿,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没有什么争议,就是板上钉钉的那种。争议在赔偿上。
吴文妹向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
实际上,原审法院也说了,民警杜某斌没有履行及时出警的职责,他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民警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吴文妹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赔钱可以,但赔多少钱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涉事公安局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确定吴文妹的经济损失145万元,对这个数吴文妹和法院都表示反对。
吴文妹上诉说赔少了,应当赔偿她206万元。二审法院说赔多了。因施桂林实施加害行为造成吴文妹损失中可列入行政赔偿范围的项目总额应为151万元。公安局因迟延履行处警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比例为30%,即应赔偿给吴文妹45万元。
据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规定“公安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这个案子中,是施桂林直接实施加害行为,公安局存在拖延履行保护职责,造成吴文妹家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施桂林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死刑并已执行。从损害发生的过程看,虽然公安局存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结果上又存在吴文妹家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毕竟公安局并非直接侵权人,并且相关责任民警也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法院确定由公安局承担30%的行政赔偿责任是适当的,吴文妹要求被公安局承担90%责任、赔偿206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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