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7500元。怎料,租客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因案件在侦查阶段,涉案商铺无法交与业主。这期间业主的租金等如何计算?日前,佛山禅城法院审理判决此案件。
商铺月租7500元,租客却被羁押
2018年2月28日,黎先生与韩先生签订《租赁合同》,韩先生以月租7500元,租下禅城区汾江南路某广场一间写字楼,租期为2018年3月1日到2019年2月28日。双方约定,韩先生不在该单元从事任何违法活动。签订合同后,黎先生将租赁商铺交付,同时收取租金按金15000元。
然而,黎先生在2018年5月16日获悉,韩先生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涉案商铺被查封。黎先生随后询问派出所,被告知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涉案商铺不能交还给黎先生。
业主要求没收租客保证金,并收取95926.5元租金等
黎先生认为,根据约定,韩先生保证不在该单元从事任何违法活动,现商铺却被查封。且韩先生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故黎先生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韩先生租赁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同时要求韩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管理费及电费,共计95926.5元。
而韩先生辩称,自己没有违法,公安机关查封涉案商铺,仍在侦查中,尚不能认为韩先生违法。黎先生未保障韩先生的正常租赁和经营,使其生意造成重大损失,韩先生保留起诉追究黎先生没有保障其正常开业而造成损失的权利。同时,韩先生已在微信中向黎先生提出过提前退租,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法院驳回黎先生的全部诉请。
判决:保证金归业主,租户支付94096.6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约定,“因韩先生原因,在本合同期满以前中途毁约退租,则黎先生有权没收已缴按金……”,法院对黎先生提出的约定没收租赁保证金及水电保证金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黎先生诉请韩先生支付租金、管理费。根据查明的事实,韩先生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涉案物业亦被公安机关查封,所涉案件发生在韩先生承租期内。虽该刑事案件尚未终结,但不论韩先生是否涉嫌犯罪,在此承租期间的责任仍应由韩先生承担。
法院综合考量后,经计算,韩先生应向黎先生支付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的租金67500元(7500元/月×9个月)、管理费9012.24元(8元/平方米/月×125.17平方米×9个月)。
关于黎先生诉请韩先生支付电费。虽韩先生抗辩该期间未使用涉案物业,但其未将该物业交还给黎先生,且韩先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自述尚有部分电器留在该物业内,黎先生对此也解释称该物业内设有鱼缸,会产生一部分电费。黎先生的解释符合常理,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保证金15000元及水电保证金2000元归黎先生所有;韩先生向黎先生支付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的租金67500元、管理费9012.24元,以及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电费584.36元,共计94096.6元。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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