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那么问题来了,3.15里面有蕴含什么刑法内容吗?请看检察君为你普及:

检察君“亮剑3.15”:多一点真诚,少一些套路

或许你也曾因为“买买买”掉进假货的坑,或许你也因为没钱“买买买”而幸免于难!说到这些,未免会有些忧伤。在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看检察君“亮剑3.15”,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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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君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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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失误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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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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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 稿:梅列区检察院

编 辑:郭书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