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末年有大臣指出:淮、楚屯兵,月费五十万,见缗居其半,南北贸易缗钱之入敌境者,不知其几。在乾道初年,为了防止钱币外流至金朝,宋孝宗即令淮南、京西等地区停止使用铜钱,全部改用铁钱。除此之外,宋孝宗还于当年诏令楚州北神堰地方官员,专门在该地区设置巡捕盗贼的官员,用于抓捕私渡及过界钱宝的商人。对于缉拿有功的官员,政府格外给予奖励,而对于楚州地界私自博换的客商,则按照军法严办。除钱币外,楚州榷场贸易活动中可以输往金朝的货物主要包括中药和茶两大种类。
南宋的生姜与陈皮等普通中药即是楚州榷场输往金朝的货物之一,绍兴元年(1130年)时,吕颐浩即奏表请求与金、伪齐通商,他在奏章中指出:方商贾未通也,甘草一两,为钱一贯二百钱,而市亦无卖。如生姜、陈皮之类,在北方亦皆阙乏。在南宋建国之初、南北贸易尚未往来交接之时,金与伪齐等北方地区极度缺乏生姜、陈皮等中药材,因此市场供不应求,造成这类物品价格飞涨。因而在绍兴十二年(1142年)楚州置榷场之后,生姜、陈皮等类即需要由宋朝供应输往金朝。
政府也对输出提出具体要求:以客人贩姜货、杂物至场博易,多至楚州北神堰私渡过淮,遂行下瓜洲、扬州邵伯、高邮宝应、楚州淮阴、龟山税场,各置走历二道,往来交传,至本场博易,每月终分听取索点检结押。客商贩卖生姜、陈皮等货物到诸榷场交易,大多数都是到楚州北神堰榷场后再私自渡过淮河。政府下达文书给楚州淮阴磨盘等沿淮各榷场,对商人往来榷场交易,每月底需要清点查核以及结算等榷场的相关业务。楚州北神堰等榷场虽说并不禁止宋朝商人对金朝普通药材之类的贸易活动,但是却严格要求这种贸易活动必须在政府的指引之下才能进行,楚州北神堰榷场的规章制度也旨在限制南宋商人与金朝的不正当贸易,避免两国商人的私下接触。
绍兴十二年南宋政府在楚州等宋金边界城市置榷场后,也对茶的贸易规则进行了规范。如绍兴十二年六月,户部即言:契勘福建腊茶长引,依法许贩往产茶路分并淮南、京西等路州军货卖。缘淮南等路已置榷场,给降腊茶前去充本,折博支出,切虑客人冒法,私相交易。欲乞将福建腊茶长引并不许贩往淮南、京西等路,止于江南州军货卖,仍令沿江州军常切检查施行。所谓长引,即是政府颁发给商人长途运输和销售茶的一种专卖凭证,这种专卖凭证是可以准许商人将茶引入到他路进行贩卖的茶引,长引和另一种专卖凭证——短引所不同的是,后者则只能准许商人在本路进行贩卖。
这种茶引法最早由蔡京于宋徽宗崇宁四年(1105年)推行,并规定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给长短引,自买于园户。到了政和二年(1112年),政府又对茶引进行了较大的变更修改,即商人购买长引行往他路的,需要缴纳一百贯钱,每长引的茶额为一百二十斤;购买短引则需缴纳现钱二十贯,每短引的茶额为二十五斤。因而福建腊茶长引,即是指商人在福建买进腊茶品种后,依法准许其被运往到淮南、京西等地,然后再卖给当地居民的茶引。
在绍兴十二年(1142年)之前,政府通过颁发给商人长引,鼓励和支持商人把福建腊茶等品种运往淮南、京西等宋金沿边地区进行贩卖。淮南等路于绍兴十二年置榷场后,腊茶贸易如果再按照先前的制度施行,恐怕商人会进行违法经营和不正规贸易。即使是持有长引的商人,也不准许将茶运输到淮南和京西等地区进行贩卖,最多只能在长江以南地区的州军进行销售。政府在沿边榷场设置后对腊茶贸易中商人的销售范围开始进行严格的限制,但是由于腊茶珍贵精细、品色上乘、利润丰厚等特点,因此许多商人不惜铤而走险,冒法私渡过淮。
南宋政府进一步规定:如有客商愿意往楚州、盱眙军等地贩卖腊茶,价值二十五贯的銙、截茶需要缴纳十五贯贴纳钱;价值五十贯的銙、截茶需要缴纳三十贯贴纳钱;而价值二十二贯的片、铤茶需要缴纳十五贯的贴纳钱,銙、截腊茶二十五贯套更贴纳钱一十五贯文,五十贯套更贴纳钱三十贯文;片、铤腊茶二十二贯套更贴纳钱一十五贯文。贴纳钱,即是宋朝榷茶制度下的一种罚款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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