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属于晚婚晚育,育有一子小李,小李今年10岁。李某和王某二人最近正在闹离婚,王某声称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李某却称之所以要和王某离婚,原因在于王某行为不检点,老夜不归宿,在外面和别人姘居。

在法院传唤相关证人作证的过程中,小李作为证人出庭,小李在法庭上说:“爸爸李某脾气很暴躁,经常喝完酒后,对我妈妈大发脾气,甚至拳脚相加,妈妈王某为了不让我以后受委屈,才忍气吞声多年,最近这次爸爸又把妈妈打伤住进了医院。”

那么,小李的证言,其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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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屡见不鲜,依据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做证。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都可以作证。但是,未成年子女证言的效力如何应当综合加以分析,即在年龄、智力、精神发展状况方面加以区别考量。

本案中,小李作为10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判断出家庭暴力的威胁程度,因为对其和母亲是家庭暴力最直接的受害者,有切身的体会,所以其作出的有关家庭暴力的证言是可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