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和范围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因医治疾病而影响基本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3.其他特殊困难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员。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的形式和标准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资助参合参保和大病限额补助的形式予以救助。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由县政府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患大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实际支付符合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费用(扣除各项报销及补助部分),按比例限额补助。全年个人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大病救助 :个人申请 →村(居)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发放医疗救助金 重特大疾病救助 :个人申请 →乡镇调查、公示、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发放医疗救助金 四、我县医疗救助住院救助封顶线(个人年度累计最高救助标准) 大病救助一次救助不超过 0.5 万元,年累计救助不超过 1. 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一次救助不超过 0.5 万元,年累计救助不超过 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