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时经销商承诺附赠精品,提车时却被收取赠品费。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的王女士购车时就为这事跟4S店耗上了。
双方各执一词,最后还闹上了法庭。
购车合同里备注的选装精品是否是赠送,
究竟谁说了算?
去年年初,王女士在台州一家4S店看中了一辆白色广汽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双方签订一份《定车合同》,约定车价为83000元,由4S店代办保险,代办上牌,合同的“精品选装明细”一栏中标注了底盘装甲、全车贴膜、脚垫(未标注价格明细),并特别约定赠送玻璃险。
后王女士兴冲冲地去提车,却被收取了85800元,4S店称,底盘装甲、全车贴膜、脚垫、玻璃险等均不是免费赠送的。王女士一脸愕然,购车时明明说好车价为83000元,附赠底盘装甲等这些精品,并在合同中进行备注,现在4S店却出尔反尔要收费。
双方就该问题多次进行协商,王女士还向当地媒体、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均未有让她满意的处理结果。最后,王女士愤然诉至法院,认为4S店系恶意抬高车价,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要求4S店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返还购车款。
那么,4S店是否存在欺诈?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4S店不构成欺诈,但返还王女士精品费950元,维修费168元,共计 1118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
经办该案的法官对本案判决作出了说法。
构成欺诈有以下四个要件:
一是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
二是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
三是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
四是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
本案中,4S店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女士交付车辆,车辆的配置、型号等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车辆本身亦未出现质量问题。从大额商品交易的消费者谨慎义务看,王女士所购车辆价款数额较大,属于关乎自身关键利益的商品,应赋予其谨慎义务。从现有证据看,无法认定4S店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故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S店作为汽车销售者,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书面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整,以使普通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并据此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在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下,应当对提供书面合同的作不利解释。故对合同中未约定的精品费950元、维修费168元,没有相应依据,应当返还给王女士。
在销售车辆时,不少经销商往往会打出“买车送礼包”的促销宣传,让消费者心动。
法官提醒:
在购买车辆时,谨防“优惠套餐”下的价格欺诈,如果经销商承诺了免费赠送的项目,那么在购车合同上一定要明确列出,并标注“免费赠送”。不然稍不留神,说好的赠品就收费了。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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