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光成

民办教育法律专家,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和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秘书长,民办教育法律专栏《光成法演》主讲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接受过教育、法律、工商管理等专业教育,具有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民办教育法律政策研究与指导咨询等实务工作十五年。

年后上班不久,安徽省某县分管民办教育和分管招生工作的两位副局长,就遇到了三个难题:民办学校“掐尖”招生;民办学校超计划招生;民办学校的提前招生。这三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全县正常的招生秩序,也会影响到全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他们专门咨询了笔者,希望笔者能帮忙解决一下他们在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中的困惑。

笔者认为,两位副局长遇到的难题,其实就是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民办学校的关注点是如何解决好生源的“质”和“量”的问题,而教育行政部门的关注点则是怎样把握好民办学校招生自主和规范管理的问题。在现实中,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常常会带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与教育局之间的矛盾。

那么,两位副局长的难题如何解决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问题。相信大家在看完笔者的详细解读后,心中自然就有答案了。

一、什么是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

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属于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直观表述为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生存和发展需要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和招生标准,在学校办学条件允可的情况下确定招生计划。

关于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着最为清晰全面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的前提是民办教育整体力量还不足,国家为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发展而推出的强力有保障措施。如果能完全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确实能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插上有力的翅膀。

遗憾的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发生了很多变化,一方面,在义务教育阶段,很多民办学校发展成为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大家踊跃争上民办学校。另一方面,新世纪初,受独生子女政策影响,中小学入学人口锐减。还有,《义务教育法》对于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和“免试入学”的强制规定,地方普职比限制等等,导致民办学校体现出了比公办学校更强的优势,市场上于是也出现了民办学校不良的招生现象,如“掐尖”、“提前”、“超计划”等问题。为规范民办学校招生,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政策理解偏差和个人偏见的基础上,也出台了制约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地方政策。

二、新形势下,民办学校招生如何规定的?

2016年11月7日新民促进法颁布后,民办教育进入到分类管理的全新发展阶段。在新的民促法中,只有第四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这一点与之前规定没有区别。

在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在今年1月份,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对民办学校的招生问题与之前的说法也有了显著的变化。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最终颁布,但相关内容还是可以起参考作用。

新实施条例关于招生的具体规定如下: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审批机关备案。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确有需要的可以跨区域招生,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开展招生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组织、诱导中小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此外,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问题,教育部2013年8月30日答复河南省教育厅的函《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两点要求:一是《义务教育法》的免试入学原则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即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都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二是就近入学原则,不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和需要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

归纳总结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把新时期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完整地表述如下:

第一,权利同等。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利。

第二,招生时间。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不能提前招生。

第三,招生规模。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在核定的规模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计划,其他类型民办学校都应该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即在核定的规模内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计划。

第四,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分为三类:第一类,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第二类,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确有需要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第三类,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在核定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

第五,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得采取学科知识考试的方式进行招生。高校和普通高中、中职之间都要遵守国家及地方招生政策规定中所采取的形式。

第六,遵守规定。招收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和境外学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普通高生跨区招生应遵守对省级地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要遵守所在区域的招生政策。

第七,保障与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民办学校不能提前招生,应该在计划范围内招生。至于能否“掐尖”招生,笔者则认为,这是学校与家长的双向选择问题,在政策上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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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光成|新形势下的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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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促法实施条例》即将正式颁布,不一样的校董汇为您答疑解惑

【3】第五期“民办学校校董汇”剪影

【4】坐揽湖山,论法释疑——第四期“民办学校校董汇”剪影

【5】览湖山胜景,成智慧华章——第三期“民办学校校董汇”剪影

【6】方案落地,知行合一——首期“民办学校校董汇”剪影

图源 | 百度图片

编排 | 雲箋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