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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蓝鸿泽、张涛于2012年以6000余万元(已付4000余万元),通过转让从贵州镇远县商人雷帮桦等股东手里取得了“贵州省黔东南州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拥有位于镇远县羊坪镇燕子岩村的87.43亩土地使用权。后来发现,新鸿基公司持有的87.43亩《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违法办理的。几年来,蓝鸿泽多次向贵州省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以及国土资源部武汉监督局反映镇远县国土局在羊坪镇燕子岩村土地开发中,暗箱操作违法办理国土证,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并致使投资商6000余万元血本无归的问题。

消费日报记者|王儒刘家成

2018年5月28日,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与投资商蓝鸿泽《告知书》显示:该宗涉事87.43亩土地取得方式于法无据,多次违规颁证并变更土地用途;2012年6月获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至今仍未按法定程序组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是直接换发了2本“国土证”。据此可以认定,该宗涉事土地在2016年6月前仍属于集体土地,镇远县人民政府在此之前为涉事土地颁发的“国土证”均为无效证件。

同时查明,镇远县国土局在2010年补办该宗土地出让手续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涉事土地在2010年仍然属于集体土地,不具备出让条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出让)。二、计算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有误,将自行确定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的涉事土地而作为“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计算补缴金额(只收取评估总额35%),存在不足额收取问题。三、该出让合同部分条款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例如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将旅游用地变更为综合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而改变土地用途,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四、计算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的《评估技术报告》部分内容存在明显错误,例如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却参照安顺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五、该土地出让合同未规定土地使用条件,未载明土地开发利用的相关经济指标(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六、未见《评估技术报告》备案材料。鉴此,足以认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镇远县[2010]01号)无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凡于法无据者,均视为非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2018年7月2号黔东南府函(2018)9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镇远县羊坪镇燕子岩87.43亩土地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州招商引资环境,体现政府诚信、公开、公平、公正,责令镇远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立即撤销为涉事土地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收回该宗涉事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与涉事土地相关事宜依法妥善处理,尽快消除矛盾隐患;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求镇远县于2018年7月1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处理结果。”

2018年7月6日,镇远县人民政府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关于暂缓撤销镇远县燕子岩87.4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以政府公文的方式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股权出让等市场经济活动,要求暂缓撤销违法“国土证”。并称“立即撤销涉事土地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社会风险。

因蓝鸿泽、张涛与雷帮桦、彭金江等人股权转让主要财产是涉事土地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蓝鸿泽、张涛已经实际支付股权转让金3011万元,其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有效。如果撤销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那么蓝鸿泽、张涛很可能会要求雷帮桦等人退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金3011万元,尚欠的转让金3109万元也会因涉事土地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撤销得不到履行,这将使雷帮桦等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雷帮桦等人很可能因此而上访,必将导致新的信访问题和不稳定因素产生。”

“镇远县政府在《暂缓请示》中提到‘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有效’的问题,那是因为2018年7月2日之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基于‘国土证’是合法有效为前提的。现在,涉案土地‘国土证’已经被黔东南州政府认定违法,应立即撤销。之前所有的判决到底应该如何处理,自有双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蓝鸿泽认为,镇远县这个暂缓理由的要点就是“这将使雷帮桦等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为什么县政府一些人特别在意“雷帮桦等人的利益受损”和上访?这背后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利益链条?

“2004年2月,《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领导干部以个人或集体研究的名义干预或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

2018年12月20日,在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时,记者参加旁听了解到,黔东南州国土局负责此宗涉案土地调查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征用“羊坪镇燕子岩村87.43亩集体土地颁发《国土证》于法无据。”与此同时,记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及多名法律专家均认为,黔东南州国土局给蓝鸿泽的《告知书》已经明确指出,镇远县政府在此之前为涉事土地颁发的“国土证”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涉事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黔东南州政府责令镇远县撤销涉事土地颁发的“国土证”也是行政行为。而(法发[2004]5号)第二十二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均未包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镇远县政府在此故意曲解法律规定。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纠正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各地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显然,镇远县国土局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来为自己的违法颁证行为辩护是站不住脚的。(来源:消费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