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上午8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松杨湖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城陵矶新港区临港高新技术产业园三期工地阻工。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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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系陈某军(男,48岁,云溪区松杨湖街道某村人)、刘某洋(男,47岁,云溪区松杨湖街道某村人)在临港高新技术产业园三期工地以3月16日业主方未计量收方为由阻止施工方施工,陈某军用脚踩住民工挑灰桶不让作业,施工方对其两人劝说协调,并出具昨日测量收方计量单交予陈某军,陈某军以不认可测量方式为由拒绝签收,仍继续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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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法制宣传,现场劝离,陈某军、刘某洋俩拒不听从,民警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传唤至分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经查,陈某军、刘某洋俩多次在临港高新技术产业园三期工地阻工,共计造成施工方机械台班、人工损失约六千元人民币。违法人员陈某军、刘某洋对其非法阻工,扰乱重要项目建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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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人员陈某军因扰乱单位秩序已被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洋因扰乱单位秩序已被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民警提醒:

反映合理诉求时,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表达,要采用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处理,切不可以身试法。云溪公安将积极作为、利剑高悬,对影响经济发展、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环境的行为依法打击!

作者:李正龙 王新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