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随同方案发布《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强化各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完成,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绿色发展导向。坚持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把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推动各地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强度,走高质量、高效益、低污染的绿色发展之路。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优化制度设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
  (三)聚焦环境重点领域。认真贯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统筹资金集中支持节能减排、大气、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制定差别化的生态补偿政策,促进各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三、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
  根据各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按照梯度递减的标准,向各市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调节资金与省级节能环保方面的资金共同建立“环保资金池”,统筹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
  根据各市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按一定比例向各市返还调节资金。一是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超额完成减排任务、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市,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返还。二是实施与排污强度(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挂钩奖励。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8个市进行奖励。三是建立节能奖惩机制。根据省政府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结合各市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进行奖惩,对超额完成节能目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扣减资金。
  五、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一)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市的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4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给予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市缴纳生态赔偿资金。对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的市,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对市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考核断面进行考核,根据各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一是考核断面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市,给予补偿资金。二是4项水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月浓度同比改善的市,给予补偿资金;同比恶化的市,缴纳赔偿资金。三是断面水质较考核目标水质提升类别的市,给予补偿资金;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月浓度劣于Ⅴ类水质标准的市,缴纳赔偿资金。四是跨市饮用水水源地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的市,给予补偿资金;不达标的市,向下游所在市赔偿。
  (三)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省级重要水源地等纳入补助范围,主要依据人口规模、生态保护区区域面积、生态环保支出、财力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补偿资金规模。
  (四)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含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下同)开展生态补偿。一是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核心区占比等因素,确定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二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问题清单并制定自然保护区赋分细则,根据赋分细则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法违规类问题和日常管理类问题进行分类赋分,依据赋分情况和基本补偿资金确定自然保护区赔偿资金。三是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
  六、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市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等能力建设。各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集中力量解决环保突出问题,推动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返还和奖励各市后,其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协调调度等。各市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明确具体推进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推进措施,最大程度发挥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明确责任分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各项节能环保数据(需国家下达的考核数据除外)。省财政厅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向各市收取、返还、奖励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要联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各市要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切实加快环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
     2.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
     3.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4.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5.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6.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9日印发

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含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下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对自然保护区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包括基本补偿资金和赔偿资金。

第三条 基本补偿资金。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管护面积和核心区占比等因素确定纳入考核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将管护面积大于10000公顷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300万元;将管护面积介于5000公顷到10000公顷之间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200万元;将管护面积小于5000公顷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100万元;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100万元。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占比作为加分项,核心区占比超过30%的,基本补偿资金增加50万元。

第四条 赔偿资金。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通过各级督察、巡查、专项检查及自查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清单,包括违法违规类问题 (此项分值为60分)和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类问题 (此项分值为40分)。

关于违法违规类问题,按照自然保护区现存问题,各级督察、巡查、专项检查等发现的新问题及完成整改销号等情形分别赋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及违法违规类问题赋分超过60分的自然保护区,取消其参与该年度生态补偿的资格。日常管理类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等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在总体规划编制、三区勘界、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分别赋分。

自然保护区赔偿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Yi赔偿金=(Fi违法违规类 +Fi日常管理类 )×Yi基本补偿/100

其中:Yi赔偿金——i自然保护区因赋分需缴纳的赔偿资金(万元);

Yi基本补偿——i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万元);

Fi违法违规类——i自然保护区因违法违规类问题赋予的分值,Fi违法违规类 ≤60分;

Fi日常管理类——i自然保护区因日常管理类问题赋予的分值,Fi日常管理类 ≤40分。

第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各市每年获得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该市内所有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减去赔偿资金。

第六条 日常管理经费。根据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要求,单独列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将管护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200万元,将管护面积小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100万元。

第七条 日常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生态补偿资金可用于自然保护区必要的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及能力建设类项目;生物多样性监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及保护物种繁殖、栽培的科研试验条件支出;由于客观因素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建设等其他支出。

第八条 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与生态补偿。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赋分细则、自然保护区名单、基本补偿资金以及日常管理经费标准等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引导生态功能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区域生态功能特点分类测算,重点扶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级重要水源地。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对中央生态保护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补偿对象包括:

(一)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 (市、区,以下统称县)。主要包括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枣庄市台儿庄区、山亭区,长岛县,临朐县,曲阜市,泰安市泰山区,五莲县,沂水县,费县,平邑县,蒙阴县。

(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属县。主要包括高青县,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烟台市昆嵛山自然保护区,莱州市,潍坊市寒亭区,寿光市,昌邑市,泗水县,荣成市,乳山市,乐陵市,庆云县,滨州市滨城区、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市。

(三)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所属县。主要包括济南市槐荫区、钢城区,招远市,青州市,微山县,莘县,高唐县,东明县。

(四)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属县。主要包括济南市历城区、长清区,淄博市淄川区,烟台市福山区,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潍城区,泰安市岱岳区,东平县,威海市文登区,武城县。

第五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省级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4部分组成。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人口规模、生态保护区域面积、生态环保支出、财力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测算公式如下: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

Yi=Y×(Ai/A×30%+Bi/B×30%+Ci/C×30%+Di/D×10%)×ki×t

其中:

Yi——i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

Y—重点生态县补助资金总额;

Ai——i县人口规模;

A——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

Bi——i县区域面积;

B——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区域总面积;

Ci——i县生态环保支出;

C——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

Di——i县财力缺口;

D——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财力缺口总额;

ki——i县困难系数;

t——转移支付系数。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

Yi=Y×(Ai/A×35%+Bi/B×35%+Ci/C×30%)×ki×t

其中:

Yi——i县国家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

Y——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总额;

t——转移支付系数。

(三)省级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

Yi=Y×(Ai/A×35%+Ei/E×35%+Ci/C×30%)×ki×t

其中:

Yi——i县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

Y——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总额;

Ei——i县重要河流流域面积;

E——纳入此类补助范围重要河流流域总面积;

t——转移支付系数。

(四)省级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

Yi=Y× (Fi/F×35%+Ai/A×35%+Ci/C×30%)×ki×t

其中:

Yi——i县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

Y——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总额;

Fi——i县水源地取水量;

F——纳入此类补助范围水源地总取水量;

Ai——i县水源地服务人口;

A——纳入此类补助范围水源地服务总人口;

t——转移支付系数.

以上指标比重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每项指标基础值为总值的60%。计算公式:

某县某项指标考核值=〔60%+(该县完成值-各县最差值)÷(各县最优值-各县最差值)×40%〕。

其中:财政困难系数和转移支付系数,分别根据各县财力水平、因素比重情况确定。

第七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根据财政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即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下一年度将取消其享受此项转移支付的资格。

第八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到县,直接下达到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市)。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省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额。各市在接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享受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

国家重点生态县要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的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跟踪问效,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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