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对于少数民族违法“两少一宽”政策?
是这样的,和朋友逛街时朋友的手机被偷了,但是有幸被商城监控拍到了嫌疑人,报警去警局做了笔录,也提供了视频,根据警察所言,附近有一个新疆偷窃惯犯,如果是他偷得,将无法捉捕,因为少数民族有相关法律保护。这里没有诋毁少数民族朋友的意思,只是想不通,对于“惯犯”的少数民族偷窃者,这样的政策真的合理吗?这算不算是漏洞呢?
"两少从宽"刑事政策是针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实行的特殊刑事政策。
这一政策意旨在:对于少数民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同罪行和认罪态度最相类似的汉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相比较,一般要适当从宽,并要坚持少捕少杀。 基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到目前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教育、文化上,同汉族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种事实上的差异状态,反映在犯罪产生的条件方面,则是抑制犯罪的"社会化"因素较弱,而诱发犯罪产生的消极因素较强。例如,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反映群婚制残余的落后婚姻形态的原始方式往往导致流氓、强奸、重婚犯罪产生。
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实行"两少从宽"的政策,就是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变通处理。 关于"处理从宽",既包括定罪从宽,也包括量刑从宽;既涵盖实体从宽,也涵盖程序从宽;既要求立法从宽,也要求司法从宽。
两少一宽不是绝对从宽,也非无限制从宽。它存在一定的适用条件或者说适用范围。 必须从危害行为的起因上把握行为与其民族特点有无直接联系,比如因科学文化知识贫乏而导致、因遗留下来的山林纠纷导致,与宗教信仰相关联、与少数民族落后的生产方式相关联。
究竟"两少一宽"政策在什么地区对哪些少数民族犯罪人适用,该政策的适用应以民族自治地方为主,其他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特殊问题也可适用,对散居少数民族是否适用要具体分析。 回顾"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出台及适用20年,其制定从少数民族的文化差异出发,其实施针对少数民族的特点适用,其发展自然需要因应民族关系之发展。
如何发展与完善这一政策,推进政策理念的成熟和实践中的执行,一要积极引导,逐步向统一执法过渡,即既要承认少数民族在文明程度上的差别,采取有区别的政策;也要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积极引导的办法,以逐步向统一执法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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