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社会中令人同情的弱势群体,然而近年来这一特殊群体中的个别人却以残疾为掩护实施强奸、盗窃等犯罪行为,使残疾人犯罪率呈现出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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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州区法院对三起因智力残疾实施犯罪的案件依法审结,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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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某,现年28岁,文盲,智力二级残疾。
2017年11月6日22时许,晚饭后的李某来到不远处邻居王某家闲坐聊天,因李某平时捡拾垃圾,智力残疾,到哪里干什么都不会引起别人注意。
当晚适逢王某丈夫外出,李某在王某家看电视至23时许,坐在炕上低头玩手机的王某猛然发现李某向她靠近,并扑到身上将其压住,意图实施强奸。后因王某反抗及其家人赶到及时制止而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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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李某在现场等待,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智力二级残疾)人。事后李某家人向王某赔偿1300元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以李某犯强奸罪,系强奸未遂,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后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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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马某,现年34岁,文盲。
2011年至2015年,其因三次实施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30日,马某在固原市新时代购物中心门口跟随刘某,趁其在进门间隙,扒窃刘某装在外套口袋里的华为手机一部,得手后,马某将该手机向路人出售,得款500元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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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080元,马某家属赔偿刘某3080元,取得谅解。法院以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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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赵某,现年19岁,文盲。
2017年5月4日2时许,赵志龙伙同其他三人窃取一辆价值7500元的三轮摩托车。破案后,追回被盗财物发还失主。
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赵某先后串入农村居民家中、城镇街道,实施盗窃作案4起,盗窃金额8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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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赵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其家人将全部损失退赔给失主后,法院以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今年还审理了一起聋哑人实施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现象,有这样几点因素:
一是社会对残疾人存在偏见。这些人员均未能被送进学校接受教育,不知法、不懂法,辩别是非能力差。如赵某父母为了管护,长期用铁链将其锁在家中,造成赵某一旦逃离不被约束,就持续犯罪,将盗窃所得用于挥霍。
二是对这一群体缺少有效监护。残疾人因智力原因,谁都不愿监护,无法确定监护人导致无从管束。如李某,父母年老体弱约束不了,李某整天游手好闲,生活没有规律,深夜不归生出犯罪之念。
三是对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当。大家因为他们智力有残疾,很多时候不会介意,致使这种违法行为有侍无恐。如马某长期小偷小摸,对所得财物任意挥霍,最终从违法行为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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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几点之外残疾人犯罪还有其他原因。对残疾人犯罪,除了谴责和使用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外,我们更要注重预防,加强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他们,让他们不受歧视,营造对残疾人爱护、理解、尊重、帮助的良好风尚,让残疾人的生活得到保障,给他们提供优良的学习创业条件,从源头上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责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来源/原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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