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王某进入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约定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因此,为获得更多的提成,王某一直兢兢业业,然而,公司多次通过公告栏公示的形式对提成进行调整,王某的提成也因此不断降低。一开始,微降低时王某还可以接受,但最近公司在又一次调整时,提成足足比原来降低了一半,王某越想越觉得不公平,遂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并注明因公司拖欠工资、调整提成不与当事人协商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但遭到公司的拒绝。

因此,王某意欲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及补足扣除的提成款。

然而公司对王某说:仲裁也是王某败诉,因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进行调整,并且,双方的合同中对提成的计算比例还作了这样的约定:“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由此,单位可以进行提成的调整;另外,公司在公告时王某也没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因此,仲裁没有用。

针对以上案例,王某到底应不应该申请仲裁呢?若是王某的话,可能在听了公司的话后会觉得没理就此算了,但法务帮在法律的角度明确告诉大家,当然应该申请仲裁,具体原因主要有2点,下面就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合同载明的解释属于逃避公司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约定,应属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因此,本案的这个解释说明违反了订立合同的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的约定,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调整提成的计算比例。

二、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法定必备条款,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报酬属于双方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对于这些主内容的制订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的也应得到双方一致同意,然而,公司通过单方公告的形式进行调整,事后以劳动者无异议为由视为默认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法律以及常理,若单位提高提成比例,员工无异议的,则可视为员工同意;若单位擅自降低提成比例的,并据此发放业务提成款,属于侵犯员工的合法权利,不能以无异议作为默认的理由。

因此,王某可以以此提出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最后,法务帮提醒大家,如果提成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认定:

1、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无法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以结合之前的已履行的提成工资结算方法进行补正;

3、若已履行的提成工资结算方法也无法说明的,则可参照本单位相同部门或相似劳动者的提成制度进行计算;

4、以上均无法确定的提成的,则根据判例或个案情况进行裁量,采用劳动者主张的提成约定或按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社会平均工资、本单位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