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上调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这是2008年以来首度上调。

其中: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公务员嘉奖奖金由800元提高至1500元;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记三等功奖金由1500元提高至3000元;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记二等功奖金由3000元提高至6000元;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记一等功奖金由6000元提高至12000元;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由10000元提高至20000元。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