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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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受贿案牵出上市公司双良节能行贿史。
天眼君今日获取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范某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6月至2015年3月,范某中合计受贿50万元,其中有40万元贿款来自于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下半年,双良节能空冷事业部为顺利中标由中南电力承包的新疆楚星能源五星热电联产项目的空冷凝汽器设备招投标,该部门总经理刘某1(另案处理)经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副院长王某(另案处理)介绍,找到范某中帮忙,最终顺利中标,总金额人民币7298万元。
天眼君注意到,双良节能上述中标项目系湖北能源间接控股子公司新疆楚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建项目。2012年7月,湖北能源公告称,子公司楚星能源拟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89团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一期投资金额为18.15亿元。
2012年12月,范某中因上述事项收受刘某1所送人民币40万元。范某中收受该贿赂款后将其中10万元送予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副院长王某。另送予该院院长关某10万元,因关某拒收,范某中将该10万元交予他人保管以供王某等人以后使用。
范某中的父亲在证言中表示,范某中曾交给其人民币20万元,让其转账给范某中的弟弟买房。
此外,范某中还收受河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某人民币10万元。
范某中的辩护人提出,范某中在审前羁押期间,修改并出版了国家重点规划项目图书《电力工程设计手册-火力发电厂结构设计》,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范某中在审前羁押期间自觉遵守监管规定,并在羁押期间完成专业领域有关书籍的编撰,属于认罪、悔罪的表现,不符合“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形,但其审前羁押的悔罪表现,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部分予以支持。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范某中在担任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依照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范某中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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