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任务与内容

1.简略而概括地说,民法担当的任务有二:①确认(一定范围内的)利益归谁支配,并予以保障。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保障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以及矫正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

2.为了完成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民法规范,通过民法规范作用于(一定范围内的)生活事实(案件事实),使民法规范得到适用。适用的结果是构建两大类民事法律关系:①绝对民书法律关系;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诚如郑玉波教授(郑玉波《民法总则》第93页)所云:“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或规定之对象,莫不外法律关系而已。”

3.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等支配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所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4.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等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请求权人之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应当实施的特定行为)。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二)《民法总则》的任务与内容

《民法总则》是最具一般性的民法规范之集合。既然民法的内容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的任务就是,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共性的事项(共通适用的部分)进行抽取,作概括抽象的规定。主要目的有二:①节约立法成本。《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关系共通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无须在分则中重复规定。②增强民法的形式理性与逻辑性,有利于形成体系,提高民法制度的能见度。所以,民法总则就是九个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此,《民法总则》主要包括(下表与下图所述的)三部分内容。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1)民事主体(即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包括: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监护);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成立与终止);③非法人组织。

(2)民事权利的内容。包括:①民事权利的类型;②民事权利的权能;③民事权利的客体;④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

(3)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客观情况)。包括:①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行为能力制度);②代理;③时间对权利的限制(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