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喜欢微信与陌生男子聊天,丈夫戴面具劫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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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夫妻的结合成一个家庭,性生活本身就是必不可少的,又怎么会出现丈夫“强奸”妻子呢?但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过这种情况。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但是李某平时对张某不理不睬,却喜欢和陌生人微信聊天。张某作为丈夫一时气不过于是萌生了邪念想用“强奸”的方式给妻子一个下马威以后不要再和陌生人聊天。于是张某在一天晚上带着面具在妻子无法辨认的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他俩发生性关系本也不不是啥大事,但却给司法机关带来了难题,张某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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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从强奸罪的几个构成要素分析一下: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上述案例中李某根本就不知道戴面具的男子是其丈夫不同意与面具男发生性关系,所以说与面具发生性行为确实违背李某意志。二是采用强迫暴力手段,案例中的强行可以看书,面具男确实采用强迫手段让李某就犯。三是发生了性关系,这个案例中已经说得很明显了,就不再赘述。

乍一看,似乎李某构成强奸罪无疑了。但是在上述分析时忽略了面具男背后真实的身份是李某丈夫。张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以稳定长期的性生活为基础。虽然张某带了面具但仍是其老公,不应该以面具论,也无法改变其作为合法真实丈夫身份的权利义务。因而,张某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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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张某伪装成陌生人“强奸”妻子,他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伤害妻子,他的主观目的不是奸淫,出发点只是为了给妻子以警醒(为了让妻子了解私会网友的危险),虽然方法欠妥;

最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张某对李某实施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内部的私事。而案例中张某虽然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但并未对李某造成其他伤害,而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本身就是合法的。所以综合来看,张某的行为不应受到惩罚。

另外本案中的妻子没有要求处理张某,考虑到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从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刑法谦抑而言,无罪实乃最合理之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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