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缓刑一年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原名称为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简称“龙煤七台河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周志宝因漏罪被追诉,数罪并罚获刑十年。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周志宝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公开判决书发现,一年多之前,周志宝因犯受罪、行贿两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关办案机关发现周志宝此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于是对其漏罪事实进行追诉,最终法院撤销了此前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判处周志宝有期徒刑十年。
公开判决书显示,周志宝受贿共计人民币620万元,行贿人民币11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周志宝不仅接受行贿人温某的贿赂,还让温某帮其保管上千万的钱款。其中,大部分赃款用于购买了国债。
宣判缓刑七个月后,又被留置
3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周志宝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志宝,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原中共党员,系原龙煤七台河分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2月28日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行贿被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17日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周志宝曾任龙煤七台河分公司物资供应部部长,2014年被提拔为龙煤七台河分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改制后的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煤集团”)子公司。龙煤集团是黑龙江省最大的地方国有煤炭企业。
澎湃新闻记者掌握的周志宝此前缓刑判决书显示,2014—2017年期间,他共收受他人财物7人次,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30万元。此外,2013—2014年期间,为了在日常工作、职务调整和提拔等方面获得时任龙煤七台河分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的支持和关照,周志宝从他人送给自己的款项中拿出10万元送给了刘某某。之后,周志宝在刘某某的帮助下,于2014年7月5日顺利出任龙煤七台河分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同时查明,周志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28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刘某某即是龙煤集团原副总经理刘英志。2013—2016年期间,刘英志担任龙煤七台河分公司总经理职务。2016年12月之后,刘英志担任龙煤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务。
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2017年5月27日消息,龙煤集团副总经理刘英志涉嫌受贿犯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刘英志宣布被立案侦查的同时,向其行贿10万元的周志宝也被办案机关逮捕。周志宝此前缓刑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12日,周志宝被东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其被东宁市公安局逮捕。
行贿上级领导100万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公开判决书发现,宣判缓刑后周志宝又被留置的重要原因是,他除了向刘英志行贿10万元外,还曾向另外一名上级领导行贿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3月26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的起诉书显示,周志宝一案由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志宝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2018年10月25日,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向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周志宝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人周志宝被任命为龙煤七台河分公司物资供应部部长。为表示感谢并在工作中继续得到关照,2012年春节前,周志宝来到时任龙煤七台河分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万元,被王某某收下。
澎湃新闻梳理公开信息发现,王某某即是龙煤七台河分公司原总经理王洪木。2009—2012年期间,他担任龙煤七台河分公司总经理。2017年5月,黑龙江省纪委宣布龙煤七台河分公司原总经理王洪木(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落马被查。
受贿590万,大部分赃款买国债
除了行贿外,周志宝的漏罪中还有未获得司法追究的受贿事实。
公开判决书显示,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周志宝利用担任龙煤七台河分公司物资供应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受温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七台河市森源经销有限公司等企业向物资供应部销售产品及货款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2013年11月和2014年3月,周志宝分别收受温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300万元,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间,周志宝利用担任龙煤七台河分公司物资供应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受张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七台河市志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向物资供应部销售轮胎及货款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2月和2014年6月,周志宝在自己的办公室及家中,分别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共计人民币9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周志宝接受温某贿赂的500万元,不仅存放在温某处,还让温某帮其购买国债。
公开判决书中的温某证言称,其不仅与周志宝是好朋友关系,还帮周志宝保管个人财物。
“2013年11月,我说给周志宝200万元,他告诉先放我这里,让我买国债。2014年3月份,在周志宝办公室说送给其300万元,他说让我替他买国债。后来,为了安全,包括我保管的周志宝所有的钱1150万元都转到了张某的银行卡中。” 温某在证言中说道。
公开判决书还显示,周志宝共计收受人民币590万元。案发后,周志宝主动上缴赃款及孳息人民币约701万元。周志宝在东宁检察院主动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在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委不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
撤销缓刑,获实刑十年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周志宝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志宝有自首情节,上缴赃款及孳息,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周志宝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周志宝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志宝主动交代侦查、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28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东宁市人民法院(2017)黑102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中缓刑部分;被告人周志宝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周志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缴3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90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