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食文化菜馆门店。首席记者 程凌润摄
在包间吃饭有最低消费?餐饮单位这样做已违法
济南市民曝光八不食文化菜馆包间最低消费600元,记者调查该餐馆得到两种答复
首席记者程凌润实习生阎玲慧刘萌
生活日报3月29日讯 在花园路八不食文化菜馆包间吃饭却要求最低消费600元,济南市民俞先生对此非常不解,他质疑这是一种“霸王条款”。3月29日,生活日报记者暗访该饭店时,服务人员称包间内有600的最低消费,而记者表明身份后饭店经理却改口没有最低消费。
“上周日(3月24日),我们在花园路上的八不食文化菜馆吃饭,因为是家庭聚餐,我们一共去了7个人,就想着订个包间。”俞先生能说,包间里吃饭说话都挺方便,可是他却被告知包间内吃饭最低消费600元。
得知包间内有最低消费的规定后,俞先生有些不解,他质疑这是饭店里“霸王条款”。“当时老人说在包间吃饭和在大厅里都一样,于是我们就改在大厅吃饭。”俞先生说,他们7个人中有两个小孩,当天他们一共花费了300多块钱。
“相关部门回应,《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据了解,俞先生在事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他说既然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在八不食文化菜馆包间就不能设置最低消费。
3月29日,生活日报记者以预订包间的方式进行暗访,服务人员称在包间吃饭最低消费600元,里面包括酒水等。然而,生活日报记者来到该饭店并标明身份以后,该饭店的工作人员则改口他们饭店没有设置最低消费,顾客的人数达到4人以上就可以到包间吃饭,也没有所谓的包间费等费用。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称,餐饮单位在包间内设置最低消费已经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遇到这种“霸王条款”时可以通过协商、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权。
律师说法:
餐饮单位设置最低消费是违法行为
针对俞先生所反映的八不食文化菜馆在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的事情,生活日报记者咨询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洪奇,他说该餐饮单位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邱洪奇称,《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等进行了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邱洪奇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邱洪奇称,餐饮单位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是一种霸王条款,市民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协等组织调解、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相关链接: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令禁止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2014年9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发布。该《办法》共24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该办法在第二十一条给出具体的违规处罚措施: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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