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蜂鸟公司确认已就合约纠纷将邓紫棋告上法庭,并称法律途径是现阶段的唯一方法。随后邓紫棋喊话称:法庭见!
此前据《新京报》消息,香港著名歌手邓紫棋(本名:邓诗颖)3月7日宣布和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对此,有网友发现,解约后“邓紫棋”这个名字恐怕都不能再使用了。
在天眼查中可以看到,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5日申请了“邓紫棋”的商标,2015年7月20日通过初审,在2015年10月21日进行注册公告,有效期10年。
艺名被注册成商标,可能会觉得蛮稀奇的吧,毕竟不多见,但是此前已经有过类似艺名被注册成商标的新闻,想必大家一定知道“金龟子 ”吧,也是陪伴了众多90后的童年时光,1995年,“金龟子”刘纯燕因主持《大风车》节目一炮而红,她陪伴了中国亿万儿童的成长。不过,通过查询得知,“金龟子”的商标却不在刘纯燕自己手里。从商标局网站查询,“金龟子”相关商标有126个,早在1994年和1995年就有人注册相关商标,1998年之后有公司大批量注册该商标。忍无可忍之下,2017年10月11日,刘纯燕以“金龟子”商标侵犯自己的姓名权为由,申请宣告无效,并最终获得了支持。
我觉得有了“金龟子”的案例,邓紫棋有了底气许多,不仅这样,就算在法庭打官司,邓紫棋也会有很多胜算,法律上也规定,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法人的名称权是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使用、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我们再来说说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不过,有几种情况可能排除经纪公司的侵权嫌疑,假如邓紫棋在当初签订的经纪合同中已经明确放弃了艺名的商标注册申请权和商标权,又或者曾经签署过同意经纪公司将“邓紫棋”以公司名义注册商标的书面文件时,就意味着将这项权利让渡给了经纪公司,那接下来解约之后,如需使用“邓紫棋”艺名,可能并不乐观。
看到这儿,大家应该对这个事情有了较为清晰的见解了吧,我想,广大粉丝喜欢的是“邓紫棋”这个人与她的歌曲,就算蜂鸟公司起诉他,她还是很有才华,很多人依旧还会喜欢她,这并不会影响粉丝的热情,现在网络上对邓紫棋也是一片支持声,对蜂鸟公司更多的也是指责,有的网友更是毫不夸张的评价蜂鸟公司是一个吸血公司,只想着怎么去榨干艺人。
“邓紫棋”这个事件也许就是现在娱乐圈普遍存在的现象,艺人和公司签订着一些不是很平等的协定,就比如之前微博上就有爆料,关于蜂鸟与邓紫棋,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具体是蜂鸟前员工说的,邓紫棋和蜂鸟曾经谈过很多次,但是蜂鸟那边经常出尔反尔,提出一次比一次更高的条件,第二是,《我是歌手》被逼续约的事件,第三是张丹任人唯亲,用女友做服装造型师,不管邓的感受,邓早期的雷人造型皆出自这位造型师之手,那个演唱会上皮裤你们还记得吗?
关于此次蜂鸟起诉邓紫棋,大家对这个怎么看,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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