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拥有14亿人口的我国,汽车达到了2.4亿辆,驾驶员超过了4亿人。根据相关报告,仅在2017年全国发生交通事故203049起,死亡人数为63772人。
而这些仅仅是记录在案的事故,可以说在我国每一分钟都有可能在发生不同大小的交通事故。在这些交通事故中,每年因此丧生的人也数以万计,其中也有一部分人是因抢救无效而失去了生命。但在本期中,我们来说点特殊情况,就是当车祸发生后,双方当场自行调解,撞人者给予被撞者小额的赔偿。但隔天或几天后,被撞者突然去世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撞人者还有责任吗?
对此,网友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私都私了,对方也接受了,那么证明双方已经没有关系,无论你发生了什么,都是不赔的。而一派认为,在受伤严重的情况下,被撞人是有追述权。两派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那么在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时,又会怎么划分责任呢?
第一点要注意的是,如果当时赔偿的金额很少,比如几百块钱。而被撞者第二天的死亡确实是因为本次车祸而发生的,那么之前的调解会被判为不成立。撞人者依旧还要承担相关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要追究你的交通肇事罪。这是怎么回事呢?这里的重点在于——被撞者隔天死亡的原因。
因为被撞者的死亡,是可能存在很多因素的,它既可能是因为昨天或前天的车祸引起,也可能是因为一些偶然因素,或者说被撞者有自杀行为等,这些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所以在这种时候,要判定被撞者的死亡与车祸有无直接原因的,还要进行尸检,最终以尸检的结果来定案和划分责任。而尸检的结果一般会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死者的死亡原因与车祸没有关系,那么撞人者自然不需要承认相关责任,之前私了的和解协议也是完全成立的。第二种:死者的死亡原因是由车祸直接引起的,只是当场没有觉得异样,然而回到家后才突然产生剧烈反应乃至死亡。那么撞人者要进行重新的赔偿厘定,并涉嫌交通肇事罪。第三种:死者的死亡原因有多重性,而车祸是其中一重,那么则要重新厘定赔偿的比例。我们在前面假设了当时赔偿的金额很少,所以一般是需要追加赔偿力度的。
但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是被撞者执意要求撞人者私了,并当场表示自己无大碍,忽略伤势并拒绝对方的就诊建议的,那么被撞者自己要负主要的责任。可能大家看到这里始终都会有一个疑惑——明明已经自行调解,也作出了一定的赔偿,双方也都同意了,为什么还要追究撞人者的责任呢?
这和法律的程序有关,在民法中,车祸只造成轻微损失的,双方可以自行调解。但这种调解也是存在前提的,就是双方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和其意义。如果一方的赔偿太少,而一方的伤势其实比估计的要严重得多,那么这种情况属于一方对自己缺乏正确的认知。在这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这种协议是属于无效协议的,所以如果被撞者回家两天后因车祸去世的,撞人者还要被再次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还有一位天津的网友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两个人打麻将,吵起来后过了一年其中一人死了,结果法院判决另一个赔偿一万。
这个例子说明了,即使事情过去了很久,但只要有直接的联系,该追究的还是要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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