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代,官员们因犯下过失但不严重的情况下,皇帝往往会采取罚俸的措施进行处罚。清代皇帝是最热衷于罚俸的,在很多影视作品中经常可以看到某某官员被罚一个月乃至半年的俸禄。可实际上,这种处罚措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不能达到警醒官员的目的。

清代大小官员“工资表”上的收入,大都是一个多元化的结构。比如京官,自乾隆以后都享受双薪制,一为正俸,二为恩俸,此外还有和俸禄等同的禄米。而官员“凡罚俸事件,惟罚正俸,恩俸仍支给”,意思就是只罚工资的一半,恩俸和禄米照给。

地方官没有恩俸,但另有数十倍乃至百倍的养廉银,对地方官员而言,罚掉点正俸简直就是毛毛雨。不过,也有的地方督抚因过被罚到“肉里”的,那就是点名要罚养廉银。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两江总督李世杰应因供给军火粮饷不力承担领导责任,乾隆本说要治罪,后来从宽发落,罚其养廉银三年。两江总督的正俸是每年155两,而养廉银是每年一万八千两,这次罚俸,李世杰算是大出血了。

除了罚俸,有时皇帝还会采取“停俸”的手段惩戒官员,白话讲就是停发工资。一般情况都是在官员任期内有亏空而采取的惩罚措施,但同时规定,如果官员能定期弥补过失,那么可以将之前停发的俸禄补齐。另外,若是遇到皇帝登基、大婚、万寿节一类的庆典,还会加恩补发。

“降俸”也是另一种惩治手段,就是在原有的品级基础上降低俸禄等级。比如正一品的大学士如果出现过失,那么皇帝就会采取降俸予以惩戒,将正一品的俸禄降低为从一品或更低,这类情形一般都是在官员所犯错误轻微,但不得不处罚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相对于罚俸、停俸而言,对官员处于罚金则相对严重。罚金即罚款的意思,这种做法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后来慢慢演变成一种行政处分。罚金与罚俸的区别在于,个人的俸禄是有限定的,故罚俸所索取的经济抵偿也十分有限,而且罚俸的最高上限只有三年。而罚金则无此限制会给处罚人带来更大的实际损失,甚至会落得倾家荡产,四处举债的窘境。

乾隆十八年(1753年),山东办了一起文字狱即“丁文彬逆词案”。据丁文彬交代,他曾将这些“逆词”作品送给时任江苏学政的庄有恭。乾隆皇帝便要这时已担任江苏巡抚的庄有恭据实回奏,并将该犯所献逆书一并进呈。庄有恭回奏说:经过与仆从等仔细回忆,依稀记得那一年有一个人拦舆献书,因为书甚垢污,献书人又是个疯子,所以随手把书扔在一边,现在书已经找不到了,并请求皇上将他交部议罪。

乾隆接到庄有恭回奏后,指责他存心糊弄,不过像这类只求自保而忘大义的官员大清朝也不是庄有恭一人,似乎也不能全都拿问治罪,所以给他一个行政处分,将庄有恭担任江苏学政期间所得俸禄、养廉银数目加罚十倍。江苏学政的养廉银是每年一千五百两,三年养廉银的十倍就是四万五千两。江苏巡抚一年的合法收入是一万两千两,多干几年,加上其他公开或隐蔽的收入,庄大人显然还是负担的起的,毕竟结局还算好的,破了财而未丢官。

到了乾隆晚年,罚金慢慢变味。在和珅的建议下,乾隆采纳了“议罪银”制度,即官员违法可以用缴纳罚金予以代替,重则罚十余万,轻者罚数万。乾隆这种做法显然已不是为了惩戒官员了,而是为了满足自己日益奢靡的用度。同时,官员犯罪可以用银子了事,这也让官场迅速腐败堕落,最终祸害的还是普通百姓,毕竟,谁也不想从自己的口袋里掏银子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