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15天法定上诉期,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但在上海,却发生受理超期上诉案件、损害原告权益一事,原告要求驳回上诉,维护法律尊严。并因此质疑法院的公正性和其中“猫腻”。

上海科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领)成立于2009年6月,生产包装材料。2015年9月与昱林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林)签订承包合同,由昱林承接科领的相关业务。双方约定了权利和义务,之后办理了移交手续。

后因经济纠纷,科领将昱林告上法院。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959号】(以下简称1959号)判决。科领和昱林都不服1959号判决,双方都提起上诉,但昱林却发生超期上诉并被法院受理一事。

据科领反映,2016年11月29日,金山区法院通知科领和昱林双方到法院宣判并签字领取判决书。(图一证明昱林在11月29日当天已签收法院判决书)

不服一审判决,科领于当年12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并于12月12日支付二审上诉费,完全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因此法院受理。

同样不服一审判决,昱林也进行上诉,但直到12月16日金山法院才收到昱林的上诉状。从11月29日到12月16日,早已超过法定的15天上诉期,金山法院法官为了昱林公司能够合法得到审理,竟然篡改法院立案文书上的日期。科领在中院开庭时要求中院合议庭审查昱林上诉期限过期一事,但没有得到合议庭的支持,所以科领认为一审法院法官和中院合议庭法官涉嫌贪污腐败,包庇昱林公司。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过15天上诉期,法院应依法驳回上诉。受理超期上诉,是严重违反上诉程序行为。科领认为法院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如果不是法院违规受理超期上诉,1959号判决就已生效,二审就只能受理科领的上诉,不能审理昱林的上诉,也就不会再有之后接二连三的反复诉讼。科领方质疑其中必有“猫腻”。

科领方表示,法院应该是公平、公正的执法单位,如果连法院都不能坚持公正,那公信力何在,法律的尊严又何在?依法治国方针又如何推行?

虽然昱林以各种谎言表达他们没有超期上诉,但证据是无情的,让昱林的谎言在证据面前暴露原形吧。

眼下,因不服昱林超期上诉,科领已经向上海市高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希望法院能正视事实、重视证据,遵守法定程序,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让法律的尊严得以彰显。

图一: 11月29日昱林签收1959号判决的证明

图二:函中注明11月29日送达,12月16日收到昱林上诉状

图三:函中注明12月13日收到昱林上诉状,和图二说法不符,前后矛盾,法律的严谨性何在,其中又有何 “猫腻”

(来源:草莓网 http://www.cmweekly.com.cn/c/2019/yc/57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