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南宁市新民路一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内有人在搞“群租房”“住改商”,存在安全隐患,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已违反《物权法》等,业主多次向部门反映却遭遇维权难。

2019年3月19日,南宁多部门联合召开协调会,要求该小区有“住改商”违规行为的业主于3月28日前进行整改。28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小区违规业主均未整改,物业管理部门表示将把这一情况逐层上报,交由部门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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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一住宅被改成公司办公室。

“群租房”“住改商”现象突出

2018年10月初,位于南宁市新民路24号的一个住宅小区顺利交房,业主陈先生夫妇准备领取新房钥匙时,发现楼上15××号房不对劲:140平方米的三房两厅,经改造后变成五房,每天出入的人员较为混杂。

经走访,陈先生了解到,楼上业主将房子出租给广西舍寓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房子改造成多个小房间后用于群租,类似于这样的群租房,在该住宅小区不止这一套。除此之外,小区还有一些业主把住宅出租作为公司办公经营场地,将住房性质改成商用房。

据统计,目前该小区内存在“住改商”行为的业主已经有5户,另外3户正在对外招租。陈先生等业主认为,“群租房”“住改商”等行为会过度占用小区的公共资源,也可能会因为人员混杂等引发安全问题。

“例如小区电费公摊,是各户按面积来进行收取的,但公司入驻住宅搞群租、办公等,我们所交付的费用肯定就更多,这样非常不公平、不合理。”3月26日,陈先生说,至今他和家人未敢领房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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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5××号房的客厅、阳台被改成两个房间。

业主维权过程一波三折

随着小区“群租房”“住改商”现象越来越多,业主将这一情况反馈到小区物业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民宿舍物业服务中心,要求物业公司核实并制止群租、住改商行为。2018年11月,物业服务中心上门调查,发现C栋2单元15××房的装修公司,存在破坏消防设施等违规行为,便下发整改通知书等,但群租、住改商行为仍未得到制止。

陈先生认为,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此外,按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04号)第九条,业主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同意。

为此,陈先生夫妇打12315电话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后,自治区信访局回应,该投诉由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秀区房管局、青秀区公安局、青秀区新竹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3月14日,陈先生收到了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称该事项不在监督管理局的职权范围。

“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责任对‘群租房’、‘住改商’现象进行监督管理,他们并没有拿出依据表明‘群租房’、‘住改商’这些行为不是他们的管理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对他们的做法表示质疑。”陈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