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避”问题,《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即:公务(事业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同学、同乡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也需要执行回避,由相关管理权限的机构执行。

公职人员回避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进行回避,按需要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回避。可以是本人主动提出回避,也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强制要求回避。符合回避制度要求的,必须接受回避要求,无条件办理回避手续,拒不执行或者隐瞒的,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回避的,由组织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调整;一般工作人员和工人回避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调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也可以视为回避措施,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