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退休应一视同仁
文|若夷
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务员法在第九十三条中提出,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是工作年限满30年;二是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对此,记者选择部委、省、市等各级公务员展开小范围采访调查发现: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坚持不会提早退休。
“工作年限满30年”的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这一公务员提前退休制度,其实并不是什么新政策,而是现行于2005年制定的旧《公务员法》(第88条)早就存在的既有规定,新《公务员法》93条实际上只不过是原文继承了此前旧《公务员法》88条的内容而已。
事实上,这一公务员提前退休制度的存在,也是此前许多地方实施各种干部“提前离岗”政策的基本法律依据。
或许应该承认,这样一个公务员提前退休制度,在此前公务员养老与普通企业职工事实上长期施行“双轨制”的制度背景下,确实存在着某种客观性的“历史原因”。
众所周知,在2015年之前,公务员退休养老施行一直是直接由“财政供养”的养老金模式,公务员自身并不需要交纳任何养老保费,但随着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公务员养老制度已实现了“并轨”——与企业职工一样,公务员同样也需要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这样的“并轨”制度背景下,再继续保留仅单独适用于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制度,无疑已显得不合乎时宜,不仅不合乎养老金“并轨”基本趋势,也不符合“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会导致十分明显的不公平,撕裂公信力伤口。
如按“工作满30年可提前退休”规定,意味着,一个公务员若22岁大学毕业参加工作,52岁时便可提前退休,而如果18岁参加工作,甚至48岁便可提前退休。
但同时,普通企业职工退休,按照《社会保险法》16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职工来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上是退休的一个基本前提、硬杠杠。
而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这意味着,按现行公务员提前退休制度,公务员事实上可以以远低于企业职工的年龄退休。
一面是,公务员50岁刚出头甚至不到50岁便可提前退休,另一面则是,企业职工则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这样的退休“双轨制”,显然不公平,也无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进一步站在“延迟退休”语境下,这一退休“双轨制”的不公平性,更是尤其凸显、“扎眼”。
众所周知,按照此前人社部的解释,延迟退休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从长远来看要延过60岁。这意味着,在普通职工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将要逐步延迟、甚至“延过60岁”的情况下,公务员却仍然能依法享有不到60岁甚至年龄更低的提前退休优待……请问,这对在同一片蓝天下的劳动者来说,公平乎?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对于现行公务员提前退制度,应考虑在此前“养老金并轨”的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深度“并轨”,将公务员退休制度与普通职工的制度进行统一整合,按同一标准执行统一的退休年龄安排,也即,无论“提前退休”还是“延迟退休”,都不能区别对待,而应一视同仁地同样适用于公务员和普通职工。
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养老公平,也有利于说服公众顺利接受“延迟退休”,不仅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也能充分彰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