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外一些地方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
为我市的春季森林防火工作敲响了警钟!
清明期间祭扫集中、
野外用火活动增多,
更需要高度警惕,
决不能麻痹大意!
2018年1月19日,大通县长宁镇赵某某在自家坟地内上坟烧纸时引起森林火灾。因犯失火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赔偿林木损失20余万元。
2018年2月15日,李某某在湟中县多巴镇韦家庄村中岭上坟烧纸时引发森林火灾。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个个教训摆在我们面前,
发人深省,令人警醒。
火灾是森林的天敌,会在短时间内快速蔓延,烧毁大面积森林,其后果严重,不仅破坏生态环境,同时也给林区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相对于其他灾害,森林火灾扑救难度极大,极易造成扑救人员伤亡。
// 西宁森林防火期长达8个月 //
由于自然条件恶劣,西宁冬春季节漫长且干旱多风少雨雪,每个森林防火期要长达8个月之久(当年的10月至第二年的5月),森林火灾防范工作极其繁重和艰巨。
据初步统计,全市三县四区、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护林人员平均每日上山值守人员达4800余人,出动车辆300余台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主要进山路口进行死看死守。
//
依法查处
森林火灾肇事刑事案15起
//
近年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宁市森林公安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开展打击林区违法用火行为,起到打击惩戒少数,警示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据统计,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冬春防火期,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在公检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依法立案查处森林火灾肇事刑事案件15起,16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承担了相应的林木损失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129起在林区违法用火的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共计罚款22.96万元。
95%以上森林火灾是人为引发
一个个教训历历在目,一桩桩案例让人胆战心惊。据统计,在我市发生的森林火灾火情中,有95%以上均是人为导致。如清明上坟、焚烧秸秆、野营野炊等,这些行为是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直接原因。
引发原因:上坟放鞭炮引燃荒草
案例一:城北区大堡子镇朱北村“2.15”森林火灾
2018年2月15日14时,朱某某在城北区大堡子镇朱北村后山上坟烧纸过程中,燃放鞭炮将现场的荒草引燃,引发森林火灾。因犯失火罪,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引发原因:上坟燃香未熄灭引发火灾
案例二:湟中县多巴镇燕尔沟村森林火灾
2018年2月15日下午,谈某某在湟中县多巴镇沙窝尔村双家垭豁上坟烧纸的过程中未将香火熄灭,引发湟中县多巴镇燕儿沟村、黑嘴村林地森林火灾。因犯失火罪,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行四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52354.5元。
引发原因:私自焚烧秸秆引发火灾
案例三:湟源县波航乡甘沟村森林火灾
2018年3月10日,湟源县波航乡甘沟村23号村民史某某在焚烧秸秆时引发森林火灾。因犯失火罪,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引发原因:野炊烧烤引燃林木
案例四:城西区火东村“4.18”森林火灾
2018年4月18日13时,宋某、唐某某、刘某某三人在城西区火东村韩家丫豁地段“烧窑”时,引发森林火灾。因失火罪,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25554.8元。
随着清明祭祀高峰来临,
森林草原火情火灾防范再次进入关键紧张期。
据青海省气象台发布,4月1日10时30分我省发布了森林草原火险黄色预警信号,海东、海北大部、海西大部已连续10天出现5级以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属中度危险,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近期火情】
自2018年10月1日进入防火期,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全市共接到火情报警76起,确定为一般森林火灾8起,从发生火灾的原因分析,有1起为群众使用煤炉取暖,未将灰烬彻底熄灭引发,其余7起均为上坟烧纸引发。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起数占总起数的98.6%。从火灾发生的时间段看,7起火灾发生在春节期间,群众上坟祭祖高峰时期就是火灾易发期。
思亲莫使烟火扰,
文明平安祭先人。
我们在尊重祭祖习俗的同时,
更需要呼唤文明祭祀新风尚。
借清明来临之际,晚报君向广大群众提出倡议:
在清明祭扫活动中破除陈旧的焚香、烧纸祭祀方式,遵循森林防火规定,服从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提倡无烟祭祀,改用鲜花、植树、网上等文明祭扫方式,让清明节更加“清明”。
共倡文明祭祀
严防火情发生
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不受人为破坏,2018年森林防火关键期来临之际,市政府印发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火封山的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火封山的通告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西宁市人民政府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禁火期。在此期间,全市所有林区、国有林场、绿化区全面实施禁火封山:
严禁一切闲散车辆、人员进入林区。
严禁携带火种、用火用具等进入林区。
严禁上坟烧纸、点焚香烛、燃放鞭炮等一切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严禁焚烧田埂、荒草等一切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因生产、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或在林区内举行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林场、南北两山绿化区、农村集体组织、绿化管护公司等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城市绿地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预防处置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接到扑火命令的扑火队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组织扑救。
五、各级森林防火部门、有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拒不履行职责或未按要求履行应尽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理。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管理监督,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拒不服从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8年10月31日
相关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森林火灾立案标准如下: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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