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法意》一切法与物之关系,古文白话文对照无障碍阅读。
(原文,下同)法,自其最大之义而言之,出于万物自然之理。盖自天生万物。有伦有脊。既为伦脊。法自弥纶。不待施设。宇宙无无法之物。物立而法形焉。天有天理。形气有形气之理。形而上者固有其理。形而下者亦有其理。乃至禽兽草木。莫不皆然。而于人尤著。有理斯有法矣。(希腊古德布鲁达奇云。法者。一切人天之主宰也。)
(白话文,下同) 法,从广义上来说,是一切世上物自然形成的法则。世上所有万物皆有其存在的理由,法也不列外,不需人为制定,宇宙万物都有。世上万物从形成之日起,皆有自己的法。上天有上天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高高在上的天有其法,物质世界也有其法,就连飞禽走兽花草树木,均不列外,而人类尤然。有理就有法,(希腊古德布鲁达奇说过,法是人类与上天的主宰)。
复案。儒所谓理。佛所谓法。法理初非二物。
严复注(按语):儒家的理与佛家的法,当初并不是两个概念。
有为气运之说者曰。宇宙一切。成于无心。凡吾所见者。皆盲然而形。偶然而合。因于无心。结此诸果。不知此谬说也。夫谓含灵有知之果。乃以块然无所知之气运为之因。天下之谬。有过此乎。
有人说,凡是我们见到的宇宙一切万物,是由看不见的命运产生出来。这个说法是荒谬。只有命运能制造“智能生物”。天下之谬,不过如此。(还有什么能比这更加荒谬的呢?)
是故有至道焉。为万物主。而所谓理所谓法者。即此与万物对待之伦脊。与夫物物对待之伦脊也。
有这样一种说法,道能生万物,道为万物主。所说的理与法,就是道与万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
是故宇宙有主宰。字日上帝。上帝之于万物。创造之者也。亦维持之者也。其创造之也以此理。其维持之也亦以此理。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其循此则也。以其知之之故。其知此则也。以其作之之故。其作此则也。以即此为其知能故。
上帝创造万物,上帝不仅主宰宇宙,也是万物的保护者。上帝创造万物用的是这个法则,那么,其保护万物也用这个法则。天下之人,循环使用法则办事,是因为他们熟知这些法则的缘故。他们知道这些法则,是因为他们制定了这些法则。他们之所以制定这些法则,是因为这些法则与他们的智慧和能力之间存在着联系。
静观万化。其力质二者之交推乎。顾以二者为有灵。必不可灵也。以不灵之力质。而为长久之天地。其变动不居。非法为之弥纶张主。必不行也。虽有世界。异于吾人之所话。顾其中不能无法。无法之世界。必毁而不存。
我们见到的世界,是由物质与运动,这两者相互融合而存在。不过,以为这两者是有智慧的,实际上,是他们缺乏灵性的。缺乏智慧的物质运动,仍然继续存在,其运动是有不变的规律,没有规律存在于物质运动之中,这是不可能的。虽然还有其他的世界,不同于我曾经所讲过得,不过,那个世界必定有一定的法则,无法则的世界,必定毁灭而不复存在。
造化若无所待者。然一言造。则理从之,彼操气运之说者。曰无主宰。虽无主宰。有前定者。天理物则。亦前定者他。若曰造化御物。乃无法则。立成谬论。何以故。 无法则。 必不存。法则何。一定不易者也。力质交推。 成兹变化。顾物之动也。或聚或迟。或行或止。其力其质。时时有相待之率。可以推知。然则其参差者。其一定也。其变化者。其不易也。
创造世界与他人无关,是随心所欲的行为。 然而,这样说的人,是有一定道理的。相信无神论的人,就不会受到他人控制安排。就算不会受他人管辖,在他前面也有制定规则的人,自然法则,早就已经存在。如果有人说,自然界的事物,就没有法则,这必定是谬论。为什么呢?没有法则的社会,是不存在的。规律是不会轻易改变的,会长久存在。物质与运动相互推动,产生了新的变化。这仅仅是物体在运动,有的已经发生变化,有的缓慢地发生变化,有的已经在运行起作用,有的已经停止了。物质与运动,时刻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融入(防备),可以推测,然而这些法则是由差别的,这是必然的事情。他们改变,那是不容易的。
有灵物焉。能自为其法度。虽然。法度之立。必有其莫之立而立者。盖物无论灵否。必先有其所以存。有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是故必有所以存之理立于其先。而后法从焉。此不易之序也。使有谓必法立而后有是非者。此无异言辐有长短。得轮而后相等也
有些智慧生物,自己能够根据需要而使用法,尽管,这些法的制定,并不是他自己所为。有些生物无论如何聪明,总有一些生物早于他们而存在,而这些生物出现之前,法则就已经存在了。因为他们之间存在某种关系,法律也就跟随着产生,这个顺序是不能颠倒。假如说制定法是要求所有人必须遵守之外,就无所谓公平不公平的话,这就好像车轮的辐条,在没有安装到车轮上,它们是长短不一的。
案。孟氏意谓。一切法皆成于自然。独人道有自为之法。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既名为辐。其度必等。非得周而后等。得周而后等。则其物之非辐可知。其所言如此。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敌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无所谓是非。专以法之所许所禁为是非者。此理想之累于文字者也。中国理想之累于文字者最多。独此则较西文有一节之长。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 1所不可不明者。公理实先于法典。法典者。缘公理面后立者也民生有群。既人其群。则守其法。此公理也。以一有知之物。受他有知之物之惠养。理不可以不怀感也。以有知之神明。造有知之人类。则人类之于神明。理不可以畔援明矣。终之以有知之
严复注:孟德斯鸠认为,所有法,来自于自然。唯独我(严复)主张法有人为之法。然而法的制立,必须以公平正义为基础。世界先有正确与错误之分,才有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并不是先制定法之后,以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来判断其行为的对与错。既然都是连接车轮轴心与轮圈的直木条,长度都是相等,并不是要等到直木条都安装到车轮上才知道其长度是相等。如果是这样的话,没有车轮,就不能知道车轮上的辐条长度均等。
有人这样认为,在我们中国,事物的是非曲直叫做道理、法则等,国家颁布的禁令才叫做法,在西方国家文字的意思中,这一切都叫做法。所以,他们所说的道义礼数与法是同一事物。人的行为本来无所谓对与错,法禁止人们做的事情,就是错的,法不禁止人们做的事情,就是对的。这样简单清楚的描述累赘于文字,中国文字对事物的描述也累赘于文字,在这方面,中国文字比西方国家的文字还是有一点优势。比喻法字,西文法的意思,包含中文道理、道义、礼数、法律、制度在内。
所不可不明者。公理实现于法典。法典者。缘公理而后立者也。民生有群。既入其群。则守其法。此公理也。以一有知之物。受他有知之物之惠养。理不可以不怀感也。以有知之神明。造有知之人类。则人类之于神明。理不可以畔援明矣。终之以有知之类。面加害于有知。则其仇可以复。凡此皆先法典而立之公理矣。
我们不得不讲清楚,社会上先有公正的关系,后才有制定法。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依照公正的社会关系而制定。既然生活在一个区域的人,就必须遵守这个区域的法律规则。这是公认的道理。如果有一个“智能生物”从另一“智能生物”处接受过恩惠,那么他就应当心怀感恩之情。如果有一个高超的“智能生物”创造了“智慧的人类”,那么人类对于“智能生物”来说,法则会继承下来,不会有很大的改变。如果“智慧的人类”当面损害“智能生物”,那么“智慧的人类”同样也会遭到报复。这就是先制定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正义的做法。
有心灵之世界。有形气之世界。心灵之守法。远不逮形气之专。心灵虽有法且实不可易。顾其循之也。不若形气之不可离也。此其所以然有二。天之生人也。其灵明为有限而非无穷。故常至于谬误。一也。又以其具灵之故。云为动作。天常俾以自由。二也。以是二之故。其奉生常不能无离道。道也者。太始之法也。且不仅离道而已。即其所自为之法制。亦往往自作而自叛之。
有智能世界,也有物质世界。智能世界掌守法令,远远比不上物质世界那么专业。智能世界虽然也有法则,并且实在不可以改变,不过。智能世界比不上物质世界那样严格遵守循环自己的规律。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智能生物”的智慧是有限的而不是无穷的,所以,常常犯错误;二是他们的本性驱使他们以自然间的常规,独立自由行事。所以,他们经常不遵守普遍规律。道是万物开始形成的时代的规律,他们不仅不遵守,就连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也不遵守。
禽兽下生之叫鸣飞走。果有大法行其间乎。抑为他动力之所驭者。此不可得而知者也。虽然。有可知者。其为物不灵。无异无生之金石。无觉之草木也。虽有觉感。其为用微。舍所以接距外物者。无可言矣。
鸟类和兽类一出生就会叫鸣飞走,这是受一般规律支配还是受特殊规律支配,我们不得而知。即使如此,这些鸟类和兽类与上帝的关系不是很亲密,远比不上物质世界与上帝的关系。
其自存也以逐欲。其存种也以逐欲。有感觉。无心知。其类之相与也。有天设之大法。无自立之成法。直于天设之大法。亦不尽合而无离。尽合而无离。其惟草木乎。草木无心知。亦无感觉者也。
由于兽类天生追逐欲望,才保全了生命,同样,也由于追逐欲望才得以种族延续。它们有最简单、最低级的反映形式,不能与外界好友联系,只能在同一兽类之间相互交往。兽类有自然法,没有自己制定法。公正的自然法对于兽类而言,它们也不会永远遵守自然法。永远遵守自然法的那些植物,因为它们没有智慧,也没有感官。
禽兽下生。无吾人之所贵者。然亦有其长。而为吾人之所短。人有希望。禽兽无之。而禽兽无烦恼。无恐怖。禽兽有死。其生也。不知其有死也。其求自存。过于人类。顾其从欲发忿。无若人道之已甚者。
兽类没有人类所具有的优势,然而,它们也有人类所没有的优势。人类有愿望而兽类没有,兽类既既无烦恼也无恐惧,兽类有生死,但它们并不知道自己有生死。兽类的自我保护强于人类,因为它们不会象人类那样滥用私欲。
人之为物也。自其形气而言之。犹万物然。有必信之法。不可以贰。自其心灵而言之。则常违天之所诫矣。且变化其所自为者矣。其奉生也。必自为其趋避。以其为有尽之物也。而遇谬著。其智慧非完全者也。乃即此有时而忘。常为其嗜欲戾气所驱使而不自知。夫如是之物。宜常忘其本来矣。故宗教之说起。而教法著焉。教法者。天之所以警人者也。又常忘其一己。而不知其生之可贵也。故哲学之说起。而道法著焉。道法者。先觉之所以警人者也。人、群虫也。又常忘其同类。而或出于害欺。故治制之事兴。而国法著焉。国法者。经世法度之家。所以设之堤防。使无至于相害也。
人作为物质世界的生物,是和一切物体一样的,必然受到不变规律支配的。但是作为“智能生物”,人经常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则,甚至改变自己制定的法律。为了能够生存下来,必须主动趋利避害,人是有其不足之处,有时会犯错,有时显得不聪明,甚至有时连基本知识也不知。人是也动物界的一种,经常忘记自己的本来面貌。所以,当宗教法则兴起时,各种法则教育也兴起,制定法则的人,是天下制定行为规范的人。这样的人,又常忘自己,不知道自己一生的可贵之处。哲学家通过道德的作用规劝他。制定道德法则的人,是先知道道德法则规劝他人的人。人是社会的一员,他常忘记社会撒花姑娘其他的人,有时为了防止受损害或欺诈,法律制度也就应用运而生。制定国家法律的人,是治理国事而制定法令制度的人。法律的作用,防止人的利益受损或权益受到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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