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建行山东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薛峰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3年。判决书指出,经审判查明,2002年-2017年,薛峰先后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和山东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共计收受他人贿赂4320.5081万元。
收受贿赂一半为名表、豪车和房产
公开资料显示,1959年出生的薛峰是管理学博士。在2002年至2017年间,薛峰先后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行长。
根据刑事判决书显示,薛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银行贷款、采购营业网点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不少单位在获取贷款、贸易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76.06万元、1140万港元、135万美元、4万英镑以及价值人民币2269.1516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20.5081万元。
除了钱,还有名表、豪车以及豪宅。名表:价值88万元的雅典牌手表一块、价值11万和32万的劳力士手表两块、价值125万的积家手表一块、价值98万的百达翡丽手表一块。
豪车:价值74万的宝马轿车、价值70万元的奥迪轿车。
房产:大连市价值52万元房产一套、北京东直门价值1579万房产一套、济南价值74万元公寓房一套。
薛峰也是一名曾经接受“雅贿”的落马官员,证据显示,2011-2015年期间,薛峰直接或通过其兄薛某接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所属计价单位在贷款、贸易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兄长收受苏某给予的画作两幅。
具体受贿请看如下清单:
一、薛峰于2002年至2005年间,接受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某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贷款事项提供帮助。
为感谢薛峰并希望继续得到薛峰的帮助,费某于2003年至2005年间在辽宁省大连市薛峰家中、办公楼下等地三次给予薛峰共计4万英镑,折合人民币55.3278万元。
二、薛峰于2003年至2004年间,接受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贷款事项提供帮助。
薛峰于2005年8月收受董某给予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意街46号天兴置业广场x区x号楼x-x-x号价值人民币52万元的房产一套。
三、薛峰于2009年2月间,接受时任某3公司总裁刘某1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某3公司控股的某10公司贷款事项提供帮助。
薛峰于2007年至2010年间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其家中楼下、北京市朝阳区等地收受刘某1给予的价值人民币87.54万元的雅典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0.63万元、31.79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两块、价值人民币125万元的积家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74万元的宝马530Li轿车一辆以及以投资收益为名的人民币176.06万元,以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5.02万元。
四、薛峰于2009年至2010年间,接受某4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2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贷款事项提供帮助。
薛峰于2009年至2011年间在香港等地两次收受赵某2给予的1140万元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932.958万元。
五、薛峰于2009年至2010年间,接受某集团实际控制人明某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该集团及其下属某5公司在贷款事项上提供帮助。
薛峰于2009年至2011年间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等地先后收受明某给予的位于北京市东直门内大街x号院x号楼x层x价值人民币1579.3506万元的房产一套、代为支付的国外医疗体检费用人民币43.796万元、出资人民币97.5185万元购买的百达翡丽牌手表、130万美元,以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77.1701万元。
六、薛峰于2011年至2015年间,直接或通过其兄薛某1接受某6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某6公司所属公司某7公司、某8公司在贷款、贸易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薛峰于2011年至2014年间在辽宁省大连市、山东省日照市等地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兄薛某1收受某8公司5万美元、价值人民币23.5万元的画作两幅、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奥迪A8轿车一辆,以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0057万元。
七、薛峰于2014年至2015年间,接受某9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省分行营业部采购该公司开发的商务办公楼作为支行营业部网点的事项提供帮助。
薛峰于2017年10月收受于某给予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x号祥泰广场x号商业楼x号价值74.0265万元的公寓房一套。
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并处罚金130万元
据刑事判决书,薛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当庭认罪悔罪,辩护人希望对薛峰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北京市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薛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另外,查封、扣押在案的房屋、车辆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冻结在案的钱款中人民币九百一十六万四千七百九十三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钱款并入薛峰的罚金刑执行。
记者 李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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