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的一则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轻判后反悔上诉,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加刑半年判决的案例,在网上引发热议。
有律师评论认为此举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会导致其他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不敢上诉”,对上诉权形成变相限制和剥夺。也有司法界人士认同该做法,认为被告人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了检方量刑建议后,随意反悔并滥用诉权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惩罚,检方通过公权力作出的量刑承诺将会被“等同儿戏”,也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价值初衷,导致这一制度失去生命力。
对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后又反悔上诉的被告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建议“加刑”的做法是否是“特例”?南都记者梳理了全国其他地区检察机关的多宗案例,来看看他们怎么做。
浙江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对反悔被告人提起抗诉,致其加刑2个月
据浙江检察网今年1月份发布的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宗案例介绍,今年1月份前后,由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杭州市人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男子孙某贩卖毒品一案成功获得了杭州中院的部分改判,并在一审量刑结果上加刑2个月。
三十多岁的男子孙某是一名“瘾君子”,因为吸毒贩毒被警方抓获。因为证据确凿,孙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孙某均无异议。最终建德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获得一审法院采纳,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建德市检察机关披露,孙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但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动起了歪脑筋”,既想得到认罪认罚制度带来的“实惠”,又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来“赌一把”,以自己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没有谋取利益等理由来提出上诉。
建德市检察院得知孙某上诉的情况后,认为其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后又提出上诉,并对罪名及量刑均有异议,不应当对其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应当对其从宽处理,基于此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均不当,故提起了抗诉。杭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
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孙某多次向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一审法庭上孙某未提出异议,同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从宽建议时也没有提出异议,宣判后其上诉理由又与事实不符,已不能认定孙某认罪认罚,据此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量刑部分的内容,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建德市检察院对孙某的做法评价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机关算尽,最终不得不咽下自酿的苦果”。据该文描述,孙某在拿到二审判决书时发出一声无奈叹息,称自己“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浙江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先认罪认罚博从宽,再不服判决上诉不加刑?
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发回重审,男子被加刑1年
据微信公众号“浙江检察”今年2月份发布的另一宗案例披露,近期,浙江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认罪认罚后不服判决上诉的案件提起抗诉,获得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不仅无法得到从宽处理还增加了有期徒刑1年。
据该案例介绍,2018年6月1日,浙江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许某、倪某、苗某三人盗窃案。经审查,许某2017年至2018年间,多次入室盗窃,赃物共计人民币6万元,与倪某、苗某共同入户盗窃,共计4000余元(未遂)。三人均系累犯。
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明确告知权利义务和制度相关内容,三名被告人均明确表示无异议,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此,淳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对三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获得采纳。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倪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机关称,收到一审判决书的许某不仅不悔罪,还认为判决结果过重,于是打起了小算盘,想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便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得知许某上诉的情况后,认为许某因认罪认罚得以从轻处罚,却又以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因此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轻处理,故依法提出抗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许某在认罪认罚从轻判决后又提起上诉,导致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不存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随后,淳安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认定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许某又再次提出上诉,对认定的事实、量刑均提出异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许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淳安县检察院评价,“许某作茧自缚终尝苦果”。法律是严肃的,也是权威的,但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想钻法律空子的被告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绝不会姑息。
淳安县检察院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倘若嫌疑人(被告人)为求得从轻处理而假意认罪认罚,后因法院判决的结果高于其本人预想,想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其最终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殊不知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是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的。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
涉赌主犯认罪认罚后上诉,检方抗诉,均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办理的一宗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被告人程某被指从2017年7月20日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提供场所,召集人员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并雇用唐某、周某帮助发牌、抽水、开门。2017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正在赌博的程某、唐某、周某及另外等10余名参赌涉赌人员抓获,现场缴获疑似赌资3万余元和赌博工具。
宝安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程某、唐某、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程某具有主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唐某、周某均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故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判决后,程某上诉提出,其是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宝安区检察院获悉程某上诉后,认为原判对程某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程某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反映其认罚动机不纯;程某上诉违背认罚承诺,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故程某应获得更重的处罚,这有利于维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方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也不成立。原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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