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军队政法系统改革调整后,军事法院的设置与过去相比可以说是大不相同,撤销了原分布在各省军区、各兵种和武警的军事司法机关;组建以战区为地域区分的司法机关,同时军事司法机关也从过去的由各级政治机关领导调整为由新组建的中央军委政法委管理,打破了过去主要按行政隶属关系设置的固有模式,建立了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具有独立性,便于更好的发挥司法监督作用。
关于军事法院的管辖,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过明确,现仍适用。
哪些案件军事法院直接受理?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轻伤害案,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遗弃案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遗弃伤病军人案和虐待俘虏案。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军队保卫机关或者军事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④刑法第十章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哪些人员涉法案件军事法院可以审理?
①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在军内劳改单位服刑人员的刑事案件,战时还包括战俘和敌方投降人员违反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②现役军人、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军队内法人之间提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③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审判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
①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③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④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①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②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③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④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⑤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⑥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解放军军事法院受理哪些案件?
①审理法律规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②审理正师职、技术三级、文职干部正局级以上人员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以下刑罚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审理对下级军事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案件;
④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案件;
⑤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和指令审判的案件;
⑥复核全军判处的死刑案件和死缓案件;
⑦发现下级军事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⑧监督和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⑨领导和管理全军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战区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军事法院)受理哪些案件?
①审理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②审理所辖部队副师职、技术7级至4级、文职干部正处级和副局级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
③由本级军事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④审理对基层军事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和同级军事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案件;
⑤解放军军事法院授权和指令审判的案件;
⑥如果发现基层军事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⑦监督和指导基层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⑧指导部队进行法治教育、法律服务、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和法律战教育训练工作。
基层军事法院受理哪些案件?
①审理正团职、专业技术7级、文职正处级以下人员的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
②审理本辖区内军内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③指导所属部队开展法治教育、法律服务、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和法律战教育训练工作。
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怎么处理?
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和协助原则;
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的由军事法院受理;
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现役军人由军事法院管辖受理;
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作案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案件,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犯有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案件由军事法院受理;
已办理转业、复员、退伍等手续,尚未离开部队营区,又在部队营区作案的案件由军事法院受理。
附:三级军事法院分布
高级法院
军事法院系统设高级法院1个,
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受中央军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最高人员法院的监督指导。
中级法院设中级法院7个,包括6个战区法院,1个总直属法院。西部战区由于地域较大、交通不便设有2个战区法院,其它东部、南部、北部、中部4个战区分别设有1个战区法院。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XX战区+军事法院。
具体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地点:南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军事法院,地点:广州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地点:成都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地点:兰州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军事法院,地点:沈阳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军事法院,地点:北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法院,地点:北京
基层法院共设基层法院26个。每个战区军事法院下辖若干个基层法院,总直属法院下辖1个基层法院。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城市名+军事法院,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法院。
东部战区军事法院下辖5个: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事法院
南部战区军事法院下辖6个:
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沙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口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
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下辖2个: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拉萨军事法院
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下辖3个: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法院
北部战区军事法院下辖4个:
中国人民解放军呼和浩特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哈尔滨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事法院
中部战区军事法院下辖5个: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军事法院
总直属军事法院下辖1个:
中国人民解放军直属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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