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红星新闻、澎湃新闻、新闻晨报、百度百科

转载请注明全部来源

近日,江苏一批发商吴某,从河北定了一批饮料,没过多久饮料就到了江苏,但是没想到他竟然主动报警要求将他的饮料全班查封……

河北定州一批发商发来的32吨饮料如期达到江苏连云港。吴某爬上挂车查看,发现这一万多瓶饮料都是假货,于是立马报警,但这批假饮料却在吴强的仓库内被查封了3个多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吴强表示:他已支付5.76万元货款及6600元运费。报警后,他又付了2000元问题饮料卸货费及被查封期间3000余元仓库租用费。他认为,卸货费和仓库租用费不该由他承担,于是他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此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警方扣押物品清单显示,这批饮料均被鉴定为假货。

目前,该局正在研究为吴强申报司法救助,为其解决实际困难,案件也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提示:销售假冒商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应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