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老陈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上午被人殴打致死。长达2个小时的殴打里,养老院竟然没有工作人员发现此事。

为此,老陈的子女将养老院、施暴老人的家属告上法庭。由谁担责?要不要赔?该怎么赔?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通报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赵妙嫦 绘

案情: 老人被打2小时最终死亡

老陈是汕头人,育有三子一女,儿子和女婿都在广州工作,女儿体弱多病,无法照料老陈。经商量,其子女从2015年5月起将老陈送进某源养老院(一级护理),隔三差五去探望,既能兼顾工作,又有专人照料父亲,也算是安享晚年。

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2015年6月14日,老陈在养老院内自己的房间遭到卜某殴打,后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卜某是住在同一楼层的老人,66岁,二级护理。案发后经鉴定,卜某目前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事情发生后,老陈的子女们在失去至亲的同时,维权索赔之路也是长途漫漫。得知父亲被卜某从早上开始殴打2个小时,养老院工作人员都没有发现后,老陈子女们的心都碎了。

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老陈的儿子陈某与养老院、卜某及卜某家属也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28万元。

庭审: 两被告互相扯皮推卸责任

涉事养老院认为,这次事件是刑事案件所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他们虽然与原告有托养合同,但没有证据证实养老院的行为是导致老陈死亡的原因,且事发后其有积极抢救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卜某的家属则认为,卜某已被认定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应追加卜某家属为被告,卜某在养老院托养期间造成的过错,应由养老院负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受害人老陈在广州市某源养老院某楼F栋801房遭被告卜某殴打,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广州友好医院于当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老陈的死亡原因为“面颅部开放伤致死”。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老陈系被他人用锐利物体切割颈部造成左颈内、外动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卜某目前是否有精神障碍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卜某目前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及其目前无受审能力。

法院: 打人者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本案系起诉民事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相关证据,证实2015年6月14日11时许,卜某在广州市某源养老院某楼F座801房内,使用玻璃碎片故意伤害受害人老陈,并致其死亡。

卜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老陈的生命权,各原告作为老陈的近亲属及法定继承人,主张卜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方损失的诉请,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综合现有证据,结合卜某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病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认定卜某于案发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卜某给他人造成损害,其家属卜某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卜某应从其财产中赔偿原告方的损失,卜某湘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案发时卜某已由被告某源养老院托养,并非由卜某湘看护,故作为监护人确实难以及时了解知晓卜某的精神状态并制止其侵权行为,依法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卜某湘应对卜某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另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笔录,证实了案发所在的F座8楼系养老院用于统一管理患有老年痴呆症或精神不正常的托养人,可见该楼层存在更大的安全风险,作为管理方的养老院应对该楼层采取重点安全防控措施。但涉案养老院并未及时在案发所在的8楼投入使用并开通运行该层的视频监控设备,且未妥善保存案发时的监控录像,以致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危害托养人的情况。

此外,当时正在该层离案发现场较近距离的护工人员亦未及时察觉801房的异常情况,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减轻卜某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此,养老院对托养人的安全防护存在较为严重不足,未切实履行其对托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某源养老院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施暴方赔偿死者家属81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卜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4216.1元;卜某湘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某源养老院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某源养老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林思琪 通讯员 刘娅

编辑 唐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