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网友建议,工龄满30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这种做法应该支持,因为颇具灵活性。

我们现行的退休年龄政策还是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逐步演变而来的,但是具体的变化始终在50岁和60岁之间。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最初的时候我们制定的是男工人与职员60岁退休,女工人与职员50岁退休,不过要求的工龄是一般工龄20年或者25年,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提前退休的情况是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岗位,相关工龄可以折算。

最初的名称叫做“退职养老”,实际上是退出职位,有劳动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待遇,跟退休前的工资相应比例相挂钩。后来国家取消了劳动保险基金的缴纳,还有用人单位在营业外支出负责职工的养老,也就变成了用人单位供养退休人员的终身责任。

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年龄并没有多大变化。

男工人职员是60岁退休,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要求降低为20年。

女工人是50岁退休,女职员是55岁,退休要求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要求也降低至15年。

不过,《暂行规定》同时增加了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还增加了失去劳动能力退休,男同志50岁、女同志45岁,经鉴定失去劳动能力可以提前退休。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失去劳动能力也可以提前退休,这种情况不设年龄限制。

另外,专职从事革命工作20年,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可以自愿退休。

这些退休年龄的规定,都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发布,统一是男工人60岁退休,女工人50岁退休,连续工龄又进一步降低,只有10年。失去劳动能力从事特殊工种,一样可以提前退休。因公致残,也可以退休,现行规定改为工伤保险基金供养或补充养老金了。

1978年的这个文件是现在一直执行的最终文件。

我们国家从80年代推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1992年全面实施并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基金。2014年,国家又实施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社会化养老,但是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一直没有多大改变。

随着我国实施改革开放,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条件也不断发生变化。企业改制破产,职工下岗失业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虽然人的寿命越来越长,但是各个用人单位还是愿意招用年轻人。年纪大的人员下岗失业的可能性更大,再就业困难。应当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就业岗位,确保老年人临近退休时的就业和保障。

企业工人30年工龄没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提前退休,以前就没有这样的政策。比较有保障性的就是失去劳动能提前退休和退职。

公务员确实有30年工龄可以提前退休的政策,另外还有20年工龄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退休的政策。但是公务员岗位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年纪大的公务员如果在基层一线岗位上明显精力不逮,但是却由于编制限制无法进新人。如果让他们提前退休能够更新公务员队伍的血液,提升政府管理服务能力。另外年纪偏大的公务员,由于职务和工资较高,还要按照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进行调整,如果提前退休还能够节省国家养老金或者财政负担。

所以,30年工龄退休是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岗位设置的一些特殊政策。目前,普遍推广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未来退休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和企业职工保险基金合并,那么退休政策就应该统一起来了。

另外,还是希望国家能对失业下岗职工有更好的照顾政策。失去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或者退职;有劳动能力的能够让他们顺利通过就业促进和扶持政策工作到退休。这样做,矛盾就不会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