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4月1日后能否分期抵扣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1月购入办公楼不含税价3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30万元,已经按照规定抵扣了60%的进项税额18万元,还有12万元没有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尚未抵扣的40%能否在4月所属期抵扣一部分,在5月份抵扣一部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9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就第14问“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答复如下:不可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就第17问“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答复如下: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你公司购入不动产尚未抵扣的12万元进项税额不能在2019年4月所属期和5月所属期分别抵扣,而应该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具体的抵扣月份企业可以选择。【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