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屡见不鲜,不应是什么新闻。但歌手邓紫棋与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事件却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邓紫棋粉丝、娱乐传媒等广泛关注,成为热点事件。这里面也包含了很多法律问题,大家最关心的是解约后邓紫棋能不能再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了。如果真不能使用了,这一教训应引起艺人、明星大腕儿高度重视。
一、事件来龙去脉
3月7日,邓紫棋在社交网络上正式宣告与蜂鸟公司解约,称“合作关系就此终止、长期以来都遭受着公司的不平等待遇、并指责蜂鸟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此事见邓紫棋微博
3月8日,蜂鸟音乐也予以回复,主要内容“否认存在违约行为、属于对蜂鸟公司的中伤性质,并在声明中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3月28日,邓紫棋通过微博宣布“停止使用GEMblog账号,使用新的账号GEM邓紫棋” ,“一切重新开始,我很期待和你一起写下新的历史。”
网上曾报料:新浪娱乐向邓紫棋方求证,对方回应表示:蜂鸟违约在先,合约已到期,绝不退缩,法庭见。
也有媒体报道,邓紫棋原经纪公司蜂鸟正式发表声明,表示将就合约问题起诉邓紫棋,称导致公司亏损的金额上亿,因此将追责到底等等。
目前事态发展看,我们只能期待法庭能够结合事实和证据,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评判结果。谁是谁非?等待和尊重司法的最重裁决。
二、邓紫棋和蜂鸟公司
在百度百科中输入 “邓紫棋”显示信息:G.E.M.邓紫棋(Gloria Tang Tsz-Kei),原名邓诗颖,1991年8月16日生于中国上海,4岁移居香港,中国香港创作型女歌手。
在百度百科中输入“蜂鸟音乐有限公司”显示信息:蜂鸟音乐有限公司(英文:Hummingbird Music Limited),简称蜂鸟音乐,是一间香港独立音乐机构,2004年成立,创办人为张丹(Tan Chang)及Lupo Groinig。旗下艺人有范安婷,庭竹。由2010年起,每年一度举行的网上歌唱比赛Brand New Star,吸引不少本地及东南亚的青年歌手及唱作人参加,每年度的冠军有机会签约该公司成为旗下歌手。
从以上信息可知,邓诗颖为法律意义上姓名,“邓紫棋”只为艺名。蜂鸟公司为香港独立音乐机构,创办人为张丹及Lupo Groinig。
三、“邓紫棋”商标注册情况
本事件中,蜂鸟公司主张“邓紫棋”属公司商标,就此问题,我们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的查询,结果是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以“邓紫棋”为商标注册,共计涵盖六大类,涉及音响制品、珠宝首饰、期刊杂志、衣服鞋帽、广告宣传、书籍出版、商业演出等等数十个细分门类的商标权。
注册商标是按法定程序,经法定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允许,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仿效使用。按《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邓紫棋”商标权利属于蜂鸟公司,公司对商标享有法定权利。
四、邓诗颖和“邓紫棋”艺名情况
艺名是指从事艺术活动中获得的名望或者艺人演出时所用的别名。在本事件中,邓紫棋是邓诗颖的艺名,邓诗颖是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总则中对艺名没有明确规定。2017年1月11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如果特定主体就艺名主张权利,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艺名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得到与姓名同等的法律保护。我们还有一个观点,如果其他公司等法律主体如果对某一特定艺名的品牌建设发挥了作用,其对有积极贡献,应该作为其主张权利的基础。另外,还要考察特定主体对这个艺名是否做了特殊的约定等处分行为,判断权利归属要综合实际情况,依法确认。
五、从“邓紫棋”事件看艺人要提高法律保护意识
“邓紫棋”与经济公司解约一事,通过诉讼解决是解决问题可行办法,从法律上讲完全可以,无可厚非,但各方都满意结局很难得到。如何能让此类事件不再重演?从艺人角度看,艺人一方面要提高法律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守法履约,诚实守信。
艺人成名后光彩照人,名与利汇于一身,十分让人羡慕。但人们更关注成功的一面,对成长的千辛万苦常忽视,成功来之不易,往往要历尽艰辛,要跑十几年、几十年龙套。就因为成功来之不易,胜利果实更要依法保卫,作为艺人要重视对自身权利保护,增强法律意识,从之前案例看,由于专注于演艺和专业工作,艺人对法律知识缺乏掌握,经常吃亏,自身利益受损,有因一纸合同甚至被“雪藏”失去机遇和机会,大好前途成为水中花、镜中月,来来去去一场空。
艺人作为公众人物,拥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非常大,粉丝数动辄几千万,有的甚至过亿,艺人对社会普通公众示范性强。艺人在演艺活动中要依法办事,作为公众人物要有更高要求更高标准,要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旗帜,用实际行动告诉人们什么是应该肯定和赞扬的,什么是必须反对和否定的,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上追求卓越,更应身体力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这样既能避免因违约涉诉,让自己的公众形象和名誉受损,又能促进自己演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让自己演艺事业光彩无限!
作 者:刘丰律师,现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沈阳)2018年度优秀合伙人,2018年度沈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编辑较对:赵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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