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小区业主,为了出行方便买了辆车,却发现因为停车的问题,出行变得更加闹心了,想租个车位,结果开发商却说只售不租,这样的糟心事,你有碰上吗?
事件回顾:惠州鼎峰国汇山小区地下车位“只售不租”
早前,江北鼎峰国汇山四期就曾有业主反映,在小区地下停车非常位充足的情况下,停车依然十分困难。
即使是在工作日,整个停车场内也只零星停放了两三辆车,仅有个别车位上悬挂了私家车牌。而小区停车场之所以会这么萧条,是因为停车由原本的两百五包月被小区物业强制更改为停车按次收费,且不封顶,这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无数次进出那就是无数次收费了。
不仅如此,小区物业突然在没有任何提前通知和书面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停止了办理停车月卡,理由就是说现在是销售车位期间,不便于办理月卡业务。
小区物业这一举动,给不少业主停车造成困难。还有业主认为,其真正的目的就是为了逼迫业主妥协,购买停车位,这算是一种变相的、强买强卖的霸王条款。
虽然后面已恢复停车位月租,但一次性缴费或续费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惠城区新版停车位租售管理:不得只售不租!
“惠州鼎峰国汇山停车位月租取消”风波只是惠州的一个缩影,惠州市其他小区是否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们不得而知。
为缓解停车困难的问题,也防止开发企业的“霸王条款”事件再次发生,日前,市住建局正式印发执行《惠州市惠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对于停车位交易准则、购买原则和公示标准的明确有望推动该局面的规范。对于只售不租、销售人防车位等违规行为还将强化惩处,项目销售关联起来进行惩戒,及时约谈违规企业责令整改。
杜绝“捆绑销售”:停车位明码标价
由于停车位不同于房屋需求刚性,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或延时性,面对开发企业迫切的回款需求常常引发纠纷,面对旺盛的需求市场,有部分开发企业会通过房源搭配停车位使用权销售的方式加速回款。
新实施的《办法》则有望杜绝这一局面的出现。
《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就应将项目建筑区划内停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销售的价格区间(必须承诺最高售价)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书面告知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最为值得关注的则是要求承诺最高价,避免企业出现搭售高价车位的违规行为。
优化配置: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根据《办法》,小区停车位将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尚未售出的停车位或其他可以出租的车位提供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产权清晰、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并依法取得权属登记的专有停车位,产权人可出售、附赠、出租。
《办法》还明确了停车位租售方案需执行备案执行备案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将租售方案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提前公示30日。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停车位的产权、销售情况、分布位置、数量、面积,以及出售出租时间、价格方案等交易细节一一公示,让社区业主充分知情。
关注焦点:业主与开发企业的权益保障
维护业主权益:停车位只对本小区业主销售
《办法》要求企业以公平、公开的销售方式出售或出租项目停车位,即在配比小于1:1的小区,每套房业主限购1个停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对超出1∶1部分的停车位才可向业主出售第2个停车位。车位配比更高的则据此类推。
开发企业权益保障:备案3年后多余车位不限购买
《办法》指出,对配比超过1∶1的小区,租售方案备案超过1年,项目已销售完毕,仍有未售出停车位的,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报纸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60日(在此期间,未购买停车位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将剩余停车位向业主出售多1个停车位。
租售方案备案超过3年的,在完成公示及备案等手续后,房屋业主购买停车位数量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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