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全市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全市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公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全市内陆水域进入禁渔期。
禁渔时间
2019年4月15日0时至5月16日0时
禁渔范围
启东市自然水域内所有河道
禁渔对象
除垂钓外,禁止从事任何渔业捕捞作业行为
禁渔要求
对在禁渔期内违规进行渔业捕捞作业行为,渔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从严处罚。全年禁止一切“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摘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举报电话:110 , 83438190
禁渔期内,市渔政部门将加强对内陆河道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对违反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案件,一经发现,渔政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符合刑事追责的非法捕捞案件,将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启东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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