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陕西高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东方网·纵相新闻现场直播,带您直击庭审。
辩护人殷清利发布辩护意见,其就本案多项程序上的问题提出了质疑。
一次精神障碍鉴定的机会:不同意!
殷清利认为,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申请鉴定,并非空穴来风,在案卷中有客观依据作为支撑,存在合理怀疑的客观基础。
《入所心电图》中明确张扣扣的检查显示了:“异常心电图”。虽然相应医生解释其不存在心脏病。但毕竟医生的诊断与客观心电图结果发生了冲突,对此应当予以确认。
而工友、乡邻关于张扣扣精神状况的证言,完全是非专业人员代替专业人员的僭越之举。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提交的三位国内顶级精神病学专案所作的书面审查意见,对该份证据,检察员没有发表观点的情况下,审判长提示了检察员,“辩护人提交的书面审查意见,到底是不是鉴定意见”。
张扣扣在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是否属于完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举证属于检察员的证明责任范围,在双方存在巨大分歧时,刑事证据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原则,应当启动鉴定程序。
二次法院管辖权:不支持!
关于1996年张扣扣母亲的旧案及国家赔偿申诉,虽然陕西高院正在审查过程中,但已经明确汉中中院有多项明显违法事宜。
然而,二审法院对两案申诉处理存在利害关系,以及汉中中院违法问题不予以重视,全部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辩护人对管辖异议。张扣扣及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合议庭庭前会议驳回管辖异议,极不慎重。
三件关键物件缺失的质疑:不补充!
相关刑事侦查卷宗提到,张扣扣母亲坟地有一个疑似张扣扣父亲在案发前背过的背篓,在距其东侧500米处飞起养猪场房屋内有疑似张扣扣所穿衣服一件、所持有黑色塑料仿64式手枪一支。
关于这一办公工作部署中提到的三件关键物证,一审时均没有依法提取、辨认、留存。在二审开庭前,检察员也未详细查明。
四段报警原始录音:不守信!
庭前会议上,出庭检察员声称已调取并仔细收听,并坚持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辩护人立即表示了质疑。虽然今天出庭检察员提交了录音,但无法反映录音提取扣押的详细笔录和法定程序,属于检察员不守信的行为,程序上也有瑕疵。
五条头部骨折线上的孽债:不改判!
另案被告人王正军对于持棒重击被害人头部,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被害人死亡,但也没有阻止、反对,更没有施救,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另外从使用木棒外在特征、尸检头部5条骨折线、被告人的情绪等方面综合分析,王正军的行为已明确构成故意杀人罪。南郑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汉中中院、陕西高院明显未正确审查。
六项综合量刑情节的归纳:不采信!
1. 作案精神障碍成立,不鉴定应采集专家意见。
2. 无犯罪前科,看守所出具证明
3. 被害人过错明显,母亲被殴致死
4. 互为邻里有矛盾,民间纠纷是主因
5. 两天后主动归案,承认犯罪系自首
6. 司法裁判确定不当,23年上诉已成空
七人合议选定回避的质疑:不重视!
一审法院审判长第一次在庭前会议时存在严重对辩护律师正当理由不予理睬的事由,而且言语表达出对辩护律师不满的情绪,对此该审判长应当主动进行回避。
然而辩护人已提出对审判长的回避,但一审法院未给予任何回复。
此外,卷宗中对一审合议庭中四位人民陪审员的选定程序,未有任何载明。四位人民陪审员,两位来自南郑区人民法院,两位为汉台区人民法院。两位来自案发地,两位来自一审法院所在区。如此整齐划一的人民陪审员,如何保障随机抽取确定的呢?
二审庭前会议时,辩护人已经提出这样的组成方式涉嫌违法、审判长回避等问题列入审判焦点。二审法院并未允许。目前,这两项问题也没有进行核查。
八案卷宗材料调取的请求:不调取!
围绕23年前及相关系列案,存在8个案卷卷宗材料。进一步调取这八个案卷的材料,直接与需要证明的案件起因、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息息相关,不调取以上关键待证事实将无法查清。
在具备调取、取证的客观条件下,法庭反而极为反对,并在庭前会议上以“均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实施调取,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更让上诉人及辩护人怀疑法院管辖存在不适宜事由得以验证。
最后,殷清利指出,我国法治进程中,存在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然而,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本案以上程序问题无法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张扣扣这一案件上很难实现程序与实体的结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