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贷案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标准案例示范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4-2结案)

鼓楼法院(民间借贷)

遭遇:

因夫妻感情不好,即将离婚

老丈人找到女婿书写了借条,确认了过往的借贷关系以及利息计算

但写完借条就迟迟拒绝履行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起诉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2019年1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4月2日拿到法院文书

南京鼓楼法院-徐沛法官

案件结果:

1、本金60万、过往利息23万,共计83万全部予以支持

2、逾期利息依照每年24%的比例持续计算

重点支招:

本案女方起诉离婚也是庄荣华律师

同时老丈人起诉索要借款也同时聘请了庄荣华律师

本案这种操作方式可谓是非常重要的制胜手段

总体上,开庭了

女婿:1、借条是被逼了,被胁迫了,而且女婿已经报警,提供报警记录

2、借款我也没有收到,时间太长我根本记不清楚这些事情

3、即使借款成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庭要求追加老婆为共同被告

被告句句的抗辩似乎都非常的有力

难道这钱就要不回来吗?

通过几轮沟通、调解、开庭、质证

1、庄荣华律师协助法庭发问证明了被告很多陈述具有重大矛盾、不合常理

2、庄荣华律师还提供了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协助法庭进一步了解全面的事实

最终收到裁判文书之时,法院的本院认为部分极其简短,没有半点支持被告的各种观点

我方全面胜诉,这样女方家也算是先下一城,首战告捷。

本案虽然是一个民间借贷,但涉及家庭关系以及各种账户的混合

应当说这是婚姻家事律师擅长的领域(基本功和必修课)

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

附法院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B,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B诉被告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C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C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给付利息23万元(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以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Y0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6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未出具借条。后于2018年10月17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60万元,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计算至还款日期2018年12月28日,本息共83. 25万元。逾期不还按每曰1000元计算。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

被告C辩称,两原告是被告的岳父母,该款项应当为D与C夫妻间的款项往来,该款项实际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借条是2018年10月17日D与C夫妻产生矛盾,原告得知被告需要D的身份证及房产证以出售该房产时,胁迫被告签署了该借条,该借条载明的内容不是事实。C当日向公安机关报警,阐述因胁迫签署了借条的经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所述与被告C问的借款60万元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欠条为证,且原告提供了2016年5月28日在D存折取款40万元、另向被告C转账20万元的凭据佐证,足以认定。原告陈述借条为受胁迫签署,系其单方陈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的本金及利息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A、B借款60万元,并给付利息23万元;另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被告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九年四月二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